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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据收集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检查和制作笔录;也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行政处罚证据收集。

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执法证据按照不同形式,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结合实践,就执法过程中的常用证据收集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一、询问笔录的制作

要选择恰当的询问地点。一般可通知当事人或证人到执法机关接受询问,也可以在当事人或证人的办公地点或住所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这是询问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为了防止被询问人之间相互干扰,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影响案件的定性。

做好询问笔录的记录工作。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包括办案人员的身份情况、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申请回避情况、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等。必要时可以拟定询问提纲,以便在询问时有的放矢。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记录的是整个事件的过程,是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笔录一定要交被询问人核对。

询问笔录应经被询问人和办案人员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要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在更正或补充处要按手印确认,办案人员不能代替。

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应由执法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当场制作,应全面记录现场情况,记载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突出对重点问题的记录。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中应由标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内容,使用的文字要规范、简练、客观,不要使用不必要的形容词、成语或含混不清的概念,如大约、可能、估计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制作完成后,应由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或者由办案人员与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当事人因故不在场或虽在场却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情况下,邀请证人到场并签名或盖章至关重要。

三、复制件的收集

复制件由于是对原始证据的复印、影印或者抄录,因此为了保证复制件与原始证据在内容上一致,证据提供人应当在复印、影印、抄录原始证据后,将复制件与原始证据进行对比。执法人员经过对比与原始证据完全一致的复制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四、收集视听资料应注意的问题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首先选择收集其原始载体。

收集视听资料的复制件时,不仅要注明制作的时

间和制作人,还应注明该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和证明对象。

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大律师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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