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泄愤报复等目的,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
所谓“军事通信”,是指军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重要军事通信”,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扭、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
军事通信关系到国家军事信息的准确及时的传达和联系,在现在的信息时代了,军事通信几乎决定着一场战争的胜利,确保通信安全就是确保军事的绝对优势。故意破坏军事通信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因此,犯此罪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判决死刑是无法避免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 破坏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军事通信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军事通信的;因破坏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