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部门: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发[2003]7号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改进服务,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平台,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开创我省多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互相促进、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二)主要原则: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人民群众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在促进总量增长的同时,着力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行政命令,防止“一阵风”和“一刀切”;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相结合,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相结合,与对外开放和东引西进相结合,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整体规划,全面推进。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 
  (三)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非公有制有限责任公司,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10%,其余部分三年内到位,工商部门应予以核准登记。经省及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注册作价出资额由各投资方协商认定,可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四)简化审批手续和年度检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内容,推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非公有制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部门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尽早实现企业网上申报、审批、年检和备案。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商户和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可实行年检备案制度。 
  (五)放宽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开放。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经营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在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的建设与经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旅游、信息、中介服务等新兴服务业。 
  三、努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水平 
  (六)打破人事管理中的所有制界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对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实行与国有企业同样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和子女入托人学政策,由工作单位注册地政府有关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统筹。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享受退休金待遇。 
  (七)鼓励人才流动,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可在一定年份内保留干部、职工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科技人员在与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达成协议后,可以带职务科研成果创办或投资民营科技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可推荐申报授予省管优秀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 
  (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一批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从2003年起,每年按缴纳税额确定全省非公有制企业100强。在建设用地指标、参与国有企业重组、进出口配额、贷款担保、推荐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以及政府扶持资金安排上,对入选企业优先支持。各市、县也要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九)积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向集群化、园区化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快、基础好的地方,可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体制创新,推动生产要素的聚集。园区建设要突出特色,以产品为龙头,推进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产业化协作,提升产业组织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效率。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被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一定的比例给予优惠。资不抵债或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原企业借用的各项地方财政借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予冲销;原企业历年所欠的税款,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暂缓征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欠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减免手续。经过上述减免后的其余负值部分,可视作新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按规定进行抵扣。 
  (十一)降低产权交易成本。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未发生现金流量伪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 
  (十二)妥善安置下岗职工。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和集体企业,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2倍折抵收购价格,最低折抵到零。 
  (十三)实行土地使用权转移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企业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允许从被兼并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缴纳,延缓期限和首付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应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信贷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对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扩充地方金融机构股本,增强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能力。对于基本账户行不能满足非公有制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的,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可转移基本账户。 
  (十五)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申请贷款,抵押率和贷款条件应与国有企业保持一致。探索以经营者个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担保贷款、民营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和驻厂信贷员制度,提高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支持。 
  (十六)积极探索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信用担保模式,加快建立覆盖非公有制企业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今后几年,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作补充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资本金;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政府出资启动、吸纳社会资金参股或控股、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积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用会员制等形式组建自我服务、风险自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担保机构。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创办商业性的民营贷款担保组织。支持各类保险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贷款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十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采取有效的措施,吸引民间资金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或借壳上市,对重组省内上市公司的,在债务剥离、费用减免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进行可转让债券试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应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财税支持政策 
  (十八)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把非公有制经济所需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年度上地使用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等政策,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土地需要。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倾斜;生产型重大项目可由省、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非公有制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及公益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生产经营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费用凡有国家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因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拆迁属于非公有制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要解决新的用地并给予合理补偿。 
  (十九)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凡对国有经济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对非公有制经济同样适用。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等,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公有制企业或投资项目,均可给予支持。省政府要设立民营科技型企业创新资金,用于扶持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等转化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税务部门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了解、掌握、用好、用足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二十)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非公有制企业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非公有制商户和企业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策略、生产计划、利润分配、产品销售、内部管理等制度;有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有权依法制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获取合法利润。 
  (二十一)严格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各级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企业行为,不受行政机关追究。各部门要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现有各类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符合规定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凡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均按最低标准收取;坚决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规范各种行政检查和执法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二十二)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创造统一透明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和各级管理部门要根据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全面废除和修改各种歧视、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规定,构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政策征询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出台与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的政策,要广泛征求和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制定和完善我省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各类媒体,将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规章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强政策的透明度。 
  (二十三)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法,切实有效地受理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案件,对损害投资环境和干扰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快查严办。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凡被举报有上述行为并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年终考核一律确定为不称职;情况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查处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进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守法经营和规范经营。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坚决打击各类危害非公有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和法制环境。 
  八、切实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二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责任,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政府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逐步理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非公有制经济协调服务机构,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统计部门要尽快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准确、全面地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状况。所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评价体系,把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作为评价工作和行风、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十六)各地要加快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发展步伐,逐步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在融通资金、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和管理咨询、发展战略、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领域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省内各种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设专栏和专题节目,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要注重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严重干扰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提供方便。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参加政府组织的出访团组出国(境),接因公出国(境)办理,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具审核报告,由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批件。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条件和有效期限,外向型非公有制企业可申请办理1至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对非公有制企业所需的外籍科技人员、来豫向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外籍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可办理1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入出境签证。 
  (二十八)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工商联、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沟通联系与协调服务作用,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强化政治领导和思想教育。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大力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省辖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提出实施意见。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