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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微信群以微信红包接龙,是否构成赌博罪?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3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微信接龙,赌博

游某建立微信群,玩微信红包接龙

  游某在微信里建立了一个名为“接龙敢不敢”的微信群,后经朋友之间相互拉人进群,有群成员19人。群内公约为:由群主游某先发红包金额200元,红包个数6个,设置为拼手气抢红包,即每个红包金额由系统随机,同时规定每次大家抢完之后,抢得金额最低者继续发出相同金额的红包。两个月以来,有部分成员赚了4万余元,而运气最差的成员则输了5万余元。今年4月26日,群成员康某妻子因康某抢红包损失金额3.6万元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游某等19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

  游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可以看出,赌博罪的典型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而从本案中输赢的金额来看,参与抢红包的成员输赢多达5万元之多,并非司法解释规定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再次,结合到本案情况来看,游某等人开设的微信红包接龙群中的红包抢的均为金钱,且19人组建的微信红包接龙群在长达两个月之内长期如此反复频繁操作抢红包,成员间输赢多达5万余元,营利意图非常明显。因此,完全符合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财物赌博的特征。

  综上,游某等19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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