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6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万秀村明秀路北一里107号民安公寓,发生一起非法改装电动车在充电时因线路短路自燃酿成的火灾,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数十名租户受伤的严重后果……
新闻报道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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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南宁西乡塘区“3.13”民安公寓火灾事故案,2月9日在南宁市西乡塘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失火现场(图片来源网络)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将自己购买的宝蓝色日芝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将车辆电池由60伏增加到84伏,并更换了车辆控制器,将原装大灯更换为LED灯并接驳线路。2016年3月12日23时22分许,曾某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租住的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路北一里107号民安公寓一楼大厅车辆停放处充电,该车于3月13日3时35分许发生自燃并引发火灾,致使多辆电动车被烧毁,被害人韦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多名被害人被烧伤入院治疗。
公诉机关认为,曾某将电动车的电瓶、大灯、控制器进行过改装,导致电动车头大灯部位处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电动车可燃材料造成了严重的火灾事故,为此,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失火罪,并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至五年。
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韦荣奎、郭芬担任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在庭审中,辩护人认为曾某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某的行为与火灾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火灾的原因是车灯部位处的电气线路故障,公诉机关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曾某的改装行为和充电行为,是短路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涉案电动车本身的质量是否合格,不能够排除“是车子自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线路短路”的可能性;也没有权威的证据证实涉案电动车改装后,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是否必然造成线路短路、引发自燃;而且涉案电动车在自燃之前的几十秒钟里,曾有人发现该车大灯亮着便动过该电车右边开关、拔掉充电器插头等。即本案缺乏刑事证据所要求的“唯一性和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不能证明曾某是引发火灾的责任人。
辩护人同时还认为,本案火灾最终的危害后果,是多种原因合力造成的,并非仅可归结于电动车起火一事件,如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以阻止火灾的发生或者遏制火势的蔓延;缺乏必要的消防培训及应急常识,以阻止损失的扩大等。
目前,被告人曾某被指控失火罪一案,已经过了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审判程序后,合议庭宣布该案将由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于广西日报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