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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5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发布部门: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委办发[2008]33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0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07)11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14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新思想观念,实现对流动人口由控制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的转变;改革管理办法,实现由单纯的“以证管人”向“以房管人”和运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的转变;调整工作思路,实现由政府部门管理服务向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转变;改进治安管理,实现由突击性的清理整治向日常化有序管理的转变;改革管理制度,实现人口流动由不稳定到相对稳定的转变。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改善民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加强社会建设,推进涉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形成具有南京特色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局面。
  2.总体目标:加快建成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全面提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水平;不断健全惠及流动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流动人口维权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能力,有效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3.提高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地区的对口挂钩帮扶工作,将目前市、区县的劳务合作交流活动进一步延伸到街镇,继续采用远程视频招聘和现场招聘、订单签约的方式,建立长期的内转外输的工作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逐步形成“信息导向、按需流动、全程服务”的劳动力转移格局。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和农民工就业服务市场建设,全面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认真落实对进城农民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基本就业服务。
  4.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科技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跨区域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民工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组织参加政府举办的职业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5.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增强县域经济活力,继续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近转移就业。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小城镇特别是重点中心镇规划建设,提升城镇功能,加快发展小城镇二三产业,鼓励和引导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依次向城市、县城、重点中心镇和一般镇转移聚集。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
  6.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我市有稳定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的落户问题,对其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居住证》管理制度,实现我市流动人口“一证式”服务管理,使其凭《居住证》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逐步与我市居民享受平等待遇,让更多的流动人口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着力改善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
  7.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满足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新期待,让更多的流动人口共享改革发展的新成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要重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
  8.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定点制度,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流出地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流入地提供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出人口及其家庭的奖励、优惠和扶持政策,严肃查处强迫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违法侵权行为。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9.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由各级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办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规定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进城流动人口子女加收借读费、捐资助学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在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符合规定就读的学生,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加强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扶持,努力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
  10.多渠道改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要把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积极推行流动人口集中住宿、集中管理、集中服务的“三集中”模式,力争至2010年底全市“三集中”率达50%以上。用工单位要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符合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各区县政府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流动人口特点的住房,以流动人口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其出租,逐年解决流动人口住房问题。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城镇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深入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积极推行规模工地集中居住模式,城市市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要实行施工人员集中统一居住,配齐食堂、洗浴、娱乐等生活设施。
  11.加快解决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流动人口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完善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别要加快推进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矿山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将之作为发放安全许可证的必备条件。根据流动人口不同的就业状况和医疗需求,多渠道解决医疗保障问题。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流动人口流动就业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流动人口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照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研究探索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与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及时转移接续。对流动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流动人口和用工单位投保流动人口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险种。
  12.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登记、暂(居)住证办理、人才(用工)招聘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中,要登记流动人口政治面貌,摸清流动党员、团员底数。各级基层党、团组织要积极吸收和组织流动党员、团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引导他们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在街道、镇和各类园区建立党员服务中心,在城市社区和行政村、
  集贸市场、商务楼宇等建立党员服务站,积极构建党组织、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加强流动党员、团员信息化管理,流出地和流入地党、团组织要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使用、优秀团员推优入党、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电话使用管理以及流动党员管理软件的运行维护等工作,积极构建城乡一体的党员动态管理机制。要切实保障党员、团员民主权利,落实各项激励、关怀、帮扶措施,帮助流动党员、团员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和鼓励他们自主创业,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13.依法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建设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满足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和服务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县级救助管理站和主城区救助咨询点建设,完善设施配置,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返乡、安置等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救助管理工作进社区,在我市繁华地段、流动人口密集地段和重点救助区域建设社区救助点,不断强化主城区救助咨询点功能,建立健全具有扎实群众基础、运作高效、覆盖全市的市、区县和社区三级救助管理网络。积极创新救助工作方式,开展各种形式的现场救助和流动救助,完善突发灾害应急主动救助工作机制,提供人性化的救助服务。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预防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教育、劝阻强讨硬要行为,坚决打击组织、唆使、胁迫进行流浪乞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做好本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源头预防和“三无”救助对象的安置工作,努力减少本地流浪乞讨人员。
  14.大力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服务管理教育工作。深入开展与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关爱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重点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工作,深入开展“代理妈妈”活动,推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护和关爱网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益落到实处。对监护人难以承担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所在地学校要优先将其安排在校住宿,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
  (三)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
  15.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所有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流动人口权益。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
  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的企业,在签订建设合同前必须按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以支付被拖欠或施工企业难以支付的民工工资。在全市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担保”制度。积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或区域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和网络化建设,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能,以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服务、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障权益执法检查。大力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6.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重点宣传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不断拓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渠道,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对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放宽对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在农民工集中的社区、劳务市场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就近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
  17.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治安防范方面的宣传教育指导,提高流动人口防范保护意识,降低被侵害几率。
  (四)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
  18.积极疏导化解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积极作用,对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力争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进一步拓宽调解流动人口矛盾纠纷的工作渠道,积极做好流动人口矛盾纠纷专项调处与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援调对接工作。积极探索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的新办法新途径,更多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流动人口维权案件。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协商以及调解活动,努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9.加强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着力完善日常管理与集中整顿相结合、以日常管理为主的长效工作机制,摸清出租房屋、中小旅馆、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洗浴场所、网吧等地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积极探索创新出租房屋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相关部门协作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管理合力。要把流动人口聚集的“城中村”、“城郊村”等地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积极实施改造。
  20.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将其中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的人员纳入视线,实施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犯罪。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巡防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大防控”体系,努力提高动态环境下快速反应、追缉堵控流窜犯罪的能力。建立推广警务协作机制,完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协查通报制度。结合“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等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流动人口中涉黑涉恶犯罪、带有明显地域特点和职业特点团伙犯罪、流窜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这类犯罪上升的势头。
  21.积极推进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对流动人口中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衔接配合,依法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确保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实际居住地司法行政和公安机关一经发现,要及时通知其户口所在地,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22.加快构建流动人口网上跟踪管理机制。以强化人、物、事件、组织、时空等治安信息要素管控为抓手,加快推进公安警务综合系统(平台)建设,完善整合人员、案(事)件、车辆、物品等相关信息系统,通过网上传递、碰撞比对、自动报警、统计分析,掌握流动人口的活动轨迹和动态,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与人员流入我市重点地区的协作交流,逐步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五)积极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信息化建设
  23.充分发挥居(村)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居(村)组织体系,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居(村)在治安防范、矛盾调处、资源分配中的前置性、基础性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居(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流动人口空间转移和心理回归的同步衔接。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建设,流动人口达1000人以上的街(镇)要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流动人口达500人以上的居(村)要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为流动人口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居民(村民)自治,探索流动人口有序参加居(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办法,增强流动人口的新市民意识,强化流动人口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
  24.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发挥街(镇)基层政权组织和居(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配合做好工作,鼓励、支持流动人口参与当地有关活动,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工会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帮助他们签订好劳动合同,主动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为依托,在就业、维权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服务。各级妇联组织要通过“流动妇女(儿童)之家”、“平安家园”等公益平台以及“平安家庭”创建等活动,主动为流动妇女儿童提供信息、咨询、维权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流入地和流出地人民武装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掌握流动人口中的民兵预备役和适龄服役人员的现实表现
  情况,共同搞好管理。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和用工单位成立治保、人民调解机构和有关协会,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规范行为、化解矛盾、扶危济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25.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要及时登记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报告,配合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传输和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6.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和检查检验等基础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对流动人口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行单独登记。实行暂住证“一证通”制度,流动人口在本省申领暂住证后,在省内流动变更暂住地不需重新办理暂住证,新住地公安派出所对原证进行核验。
  27.大力推行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由政府牵头建立“综合采集、集中管理、共享应用”的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按照“谁用人谁采集谁输入”的原则,依托互联网和电子政务网,加快建设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人力资源市场、流动育龄妇女、流浪乞讨人员、流动党团员等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输入工作直接分解到各用人单位以及社区、物业组织、中介、房屋出租户、医疗机构、学校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三、组织领导
  28.切实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是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狠抓落实。要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市、区县、街镇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设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领导机构,其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公安机关,市、区县流动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联合办公,组成组织、协调和统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并落实专门经费。要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考评机制,落实相关责任。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修改有关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法规规章,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29.创新地区及部门之间的协作模式。要加强与流入我市人员较多的流出地政府的沟通与合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本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切实为流动人口在本地生活、就业等提供良好环境。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配合、促进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积极探索“多证合一、多举并重、多位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新模式,逐步形成部门之间配合密切、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体制完善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新局面。
  30.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 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 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3]78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我市流动人口数量和服务管理工作要求的提高同步增长。要大力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按照社会面300∶1.集宿区700:1的要求配备专职协管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31.大力做好调研和宣传工作。围绕当前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水平。深入研究人口流动规律特点,科学预测流动人口规模与质量的需求走势,加强因势利导,促进流动人口规范有序流动,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质态和效能。大力宣传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推出扩大服务、善待新市民的新规划、新举措、新典型。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
  32.加强检查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要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督促指导,建立经常性的督察督办制度。要在继续坚持季度暗查、年度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丰富检查考核内容,改进检查考核形式,力求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各级党政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项考核评估体系,并将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评比表彰的主要依据。要建立重大责任问题追究制,对发生重大问题的地区和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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