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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披露签订保密协议的技术成果,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3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非法披露技术成果,保密协议,侵犯商业秘密

一、案情简介:陈X坤非法披露签订保密协议的技术成果

2001年,江西华电(江西华电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退休教授胡某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就321、500等部分螺杆膨胀动力机的部分技术进行转让。2002年,江西华电聘用陈X坤进行该项目的长期研发和生产,陈X坤在此基础上研发了250、408等型号的新产品,新产品申请并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同年,陈X坤与江西华电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两年后,江西华电又申请该技术的发明专利,但对螺杆膨胀动力机的核心技术即“带冷却套的汽液全流螺杆动力机”、“改进进气口结构的汽液全流螺杆动力机”作为保密技术,未申请专利。而后,陈X坤与江西华电公司董事、高管签订承诺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承担无限期保密责任。此后,陈X坤提出辞职,未获得批准,遂自行离开公司就职于丹东克隆(辽宁丹东克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321、250、408、500等型号螺杆膨胀动力机,以低价销售同江西华电恶性竞争。陈X坤在丹东克隆公司工作期间,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技术,导致江西华电的商业秘密公开,造成该公司巨大损失。

公诉机关以陈X坤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陈X坤与其辩护人辩称:螺杆膨胀机技术的技术成果是国家所有、不属商业秘密。

二、法院判决:陈X坤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X坤违反保密协议,披露以及使用商业秘密,以低价位恶意竞争,致使江西华电经济损失达7 261 396.96元的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涉案技术属于胡某教授本人。涉案产品所含的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江西华电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司法鉴定意见书亦对本案所涉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进行了确认。且江西华电公司已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其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一审法院判决:陈X坤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陈X坤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自行添加了“被告人陈X坤以低价位在市场进行恶意竞争”的事实,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螺杆动力机技术系胡某教授所有,但应该是其职务技术成果;江西华电从胡某处获得全套图纸,并非其部分技术。另外,陈X坤从未签署过保密协议,高管承诺的内容只是简单地引述了法律规定,无具体的保密内容,应认定为无效;江西华电对螺杆膨胀动力机技术未作出任何实质改进。该项技术在江西华电实施之前即已在市场上存在多年了,且陈X坤在进入江西华电之前即已完全掌握了该项技术;江西华电肆意夸大其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X坤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律师说法:非法披露签订保密协议的技术成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主观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客观构成要件:(一)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其特征包括: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利益相关、期限保护。其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指不为普通大众所知或者不为同行业相关人员普遍所知。2.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实用性;指权利人运用商业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创造经济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4.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为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协议等等。(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例如非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这些行为。“非法披露”指将其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同行业相关领域人员。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措施,将用人单位设为秘密的技术成果申请个人专利即是非法披露的一种方式。(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综上所述,符合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利益相关、期限保护四个特征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非法披露、使用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行为人在原用人单位利用单位的技术和资源,经过多年在原有的基础上研发了新产品,其不为大众所知、能为用人单位带来巨大利益,并且与原用人单位就其签订保密协议。因此,该新产品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行为人跳槽后,以个人名义申请该产品的技术专利,违反保密协议,将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法披露,并且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据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案中,行为人在原用人单位研发改进了新产品,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与原用人单位就其签订保密协议。据此,签订保密协议是采取保密措施的一种。因而,该新产品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行为人跳槽后,违反保密协议,将商业秘密申请专利,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综上所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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