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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时故意扩大产品适用范围金额较大,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2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扩大产品适用范围,销售金额较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案情简介:行为人故意扩大产品适用范围,销售金额较大

黄X系柳州市X农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经营农药、种子、化肥等。曾X芬、刘X旺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注资成立马坪旭旺农资经营部,经营范围为农药、化肥及种子。

黄X于2012年12从郑州X农化产品有限公司购进“长制?;”2%吡虫啉农药,该农药适用于防治黄瓜蚜虫,其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宣传该农药适用于防治甘蔗的害虫,并以每件370元的价格销售了202件给马坪旭旺农资经营部。曾X芬、刘X旺均知道该农药的真实性能,但仍继续宣传销售,致使农户购买该农药施用于防治甘蔗的害虫,但甘蔗的害虫未被杀死,造成蔗农损失。

另查明,曾X芬、刘X旺共销售了1512包,每包的售价为55元,总销售额83 160元。

经农药鉴定所鉴定,“长制?;”2%吡虫啉农药系不合格产品。

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黄X、曾X芬、刘X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黄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曾X芬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刘X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X、曾X芬、刘X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宣传时故意扩大产品适用范围且销售金额较大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系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系明知为伪劣产品而售卖。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此处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据此,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一系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二系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此类产品的行为;三系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四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行为人符合前述要件的,应按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了增加产品的销售量,在宣传产品时故意扩大了产品的适用范围,以假充真,消费者购买后因产品并不适用而受到损失,同时行为人销售的以假充真产品的销售金额已达到五万以上,对其应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多名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农药只适用于黄瓜蚜虫的防治,但为了牟利,故意将该产品的适用范围扩大,将该产品宣传为亦防治甘蔗的害虫,并销售给蔗农用于喷杀甘蔗的害虫,其行为属于以假充真,同时其销售的金额已达到五万元以上,故对行为人应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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