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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矛盾争执期间杀害亲属,是否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2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家庭矛盾,杀害亲属,死刑不立即执行

一、案情简介:行为人使用刀具捅刺其亲属,致其死亡

闫X与闫XX系同胞兄弟,其母吴XX于2010年12月7日与闫XX夫妻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闫XX使用铁棍猛砸吴XX经营的代销店的门窗,致门窗毁坏。闫X知晓后前往代销店阻止,并与其兄发生肢体冲突。在此期间,闫X被闫XX使用的尖刀刺中左季肋区,嗣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外,闫XX归案后,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

公诉机关以闫XX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不核准闫XX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闫XX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判决:被告人闫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闫XX不服一审法院重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本案报请复核法院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不核准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对上诉人闫XX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撤销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对上诉人闫XX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三、律师说法:因家庭矛盾争执期间杀害亲属应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此可知,首先死刑包括两种形式,一种为死刑立即执行,一种为死刑缓期执行。其次,只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死刑,而且如果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就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处的“罪行极其严重”指,已经发生的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大。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主要指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达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一般而言,在判断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时,主要应当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作案手段、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

对于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判断是否应当立即执行时,亦应当考虑社会危害性、作案手段、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通常情况下,此类犯罪往往系因日常生活、生产中的琐事引发。一方面,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多为与被害人具有亲属关系的普通百姓,犯罪对象特定;另一方面,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大多属于激情犯罪,犯罪多具有突发性和偶发性。因此,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上说,此类犯罪的危害性远低于其他情形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从作案手段的角度上说,此类犯罪多为突然发生且行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亦多为随身携带或在附近摆放的工具,其残忍程度远低于经精心谋划、杀人碎尸等故意杀人犯罪;从主观恶性的角度上说,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大多为初犯、偶犯、临时起意犯罪,在犯罪后亦多具有积极赔偿的情节,其主观恶性显然低于累犯、惯犯、预谋犯罪、预谋犯罪、潜逃、销赃、毁灭证据的犯罪分子;从人身危险性角度上说,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并无极强的社会对抗意识,亦不属于思想极端的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不大,其人身危险性显然较低。

综合上述分析,除非因家庭矛盾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较高等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否则应当对其慎用死刑。

行为人与母亲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期间,与前来劝阻的同胞兄弟发生肢体冲突,并使用尖刀捅刺其同胞兄弟,致使同胞兄弟失血性休克死亡。从上述情形分析,第一,行为人持刀捅刺他人,导致他人失血性休克死亡,应当认定其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适用死刑。第二,行为人系因家庭矛盾与母亲、同胞兄弟发生争执,进而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捅刺其同胞兄弟。因此,在该案属于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作案手段、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对其慎用死刑。由于行为人故意杀害其同胞兄弟的行为系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发生,具有突发性、偶发性,案发后亦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故可以认定其社会危害性低、作案手段尚未达到极为残忍的程度、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小。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行为人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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