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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车车厢内扒窃旅客财物,是否构成扒窃型盗窃罪?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2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扒窃,火车车厢,盗窃罪

一、案情简介:行为人在火车车厢扒窃旅客财物

2011年7月20日,吕XX在列车车厢门口,扒窃旅客钱包时被当场抓获,钱包内有人民币405元、银行卡等物品。破案后,该赃款赃物已返还给旅客。另查明,吕XX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的刑罚。

公诉机关以吕XX犯盗窃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吕XX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一审法院判决:吕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宣判后,吕X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在火车车厢内扒窃旅客财物构成扒窃型盗窃罪

扒窃犯罪应当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犯罪空间的特殊性,即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中;二是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即犯罪行为系针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对扒窃行为应当依照盗窃罪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行为人在列车上扒窃旅客财物,构成扒窃型盗窃罪。

本案中,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吕XX扒窃数额405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还应考虑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吕XX在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犯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因此,应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结合盗窃数额、次数、手段及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来增加刑罚量,以确定基准刑。公诉机关建议对吕XX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符合行为人犯罪情节,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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