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奎路律师这样打广告,如何不合适?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9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奎路房车,打广告

714日,微信公众号“第一法律”推送原创文章《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一文,其中引用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房车一图,并借以评说奎路所房车广告违法:

 

(该文章截图,来源于“第一法律”公众号)

“第一法律”发文《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的作者所引用的照片,是奎路所律师乘坐房车前去看守所办案的办案记录,房车依法停泊在看守所门口的停车位上,但作者却用讥讽的口,评说“这巨型广告做的,除了违法之外,堪称完美!”不知作者是从哪一点看出“违法之处”,作者定论的依据又是什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9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原文是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奎路房车广告是否违反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规定?可以从主体、地点、行为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主体方面,奎路房车作为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办案交通工具,乘坐房车去看守所办案的律师不是广告的发布者?此条文规定违法的主体是律师个人而不是律师事务所。

二、地点方面,房车停泊在看守所门口,这是事实,但是房车仅在看守所门前作短暂停留,而不是长期驻扎或者固定安放在看守所门口,此种行为不能等同于奎路所在看守所门口设立办公场所,且房车原本属性是车辆,对于车辆而言,只要车辆合法购置,并按规定注册登记,依法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停泊,就不存在违法的行为。《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的作者认为车身上载着广告出现在看守所门口就是违法,如果按照该作者这样的逻辑,那么奎路房车只要经过看守所、监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门口或附近时,难道都需要绕道而行?

三、行为方面,此条文所禁止的是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奎路所的律师乘坐房车到看守所会见的目的就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到看守所后没有进行相关的承揽业务之行为。

细看上文对法条的解读,作者想就该问题再做详细解说:

首先,如何理解“设立办公场所”?设立是指设置、建设,奎路房车接送本所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将合法合规的停车行为视指为设立办公场所?停车即是设立,《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作者的理解令人哑笑!

其次,奎路律师有没有在看守所周边“散发广告”?散发是指分发、发出,如派发传单、名片、宣传册等,但律师乘坐房车前去看守所办案时,作者不知是哪只眼睛看见奎路律师在派发传单、名片、宣传册等?没有任何“散发广告”的行为证据,却敢大放厥词,似乎没有一个法律人的素养!

最后,在房车上张贴关于介绍奎路所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的广告,能否理解为“举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举牌的本意是举广告牌公示信息。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难道车身广告也能理解为“举牌”?

从这三点分析,敢问“第一法律”公众号发文《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的作者,奎路房车接送本所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合法合规停车,有何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说?

奎路所购置房车,主要是用于接送本所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前往检察院办案、前往法院开庭,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律师出行难问题。奎路房车作为正常合法的车辆,依法行驶在道路上,并依法停泊在停车位上,有何违法之处?

 (奎路原图,详见公众号《【广西奎路律所原创】灵山县中学16岁男生被杀害案:奎路刑辩律师介入》一文)

 

或许《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的作者认为,奎路所在房车上打广告的行为不当,但请该作者仔细阅学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18日九届2次常务理事会第2次修订并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律师打广告,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正是如此,国家才对其设立上述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规范。

依法做广告何错之有?律师打广告就低人一等吗?刑辩大伽们出书算不算做广告?律师印名片算不算做广告?试问《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的作者,您是否有印过名片?有发过名片吗?您在公众号发文后面都不忘了打上二维码引导别人关注,这样的行为难道就算得上“合适”?

奎路所所发布的车身广告内容,其通过文字、图案等,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刑辩专业特长,其完全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形式上,车身广告也是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车辆注册登记等相关的规定执行;在程序上,奎路房车按广告行政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不管是车身广告的内容、形式还是程序,有什么违规的地方?

作为广西首家且是目前唯一一家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便坚持“专注刑辩,只做刑案”。奎路所成立以来,在我们的努力之下,多名当事人被无罪释放,多个案件换来了罪轻判决。律师行业作为一个自由的市场,只要律师做合法的、真实的广告,有利于打破法律服务市场的封闭状态,让法律服务市场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打广告不代表没有实力,奎路律师有能力推进律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并积极为行业垂范。

相反,《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的作者在没有得到奎路所授权的情况下,未标注引用图片的来源出处,甚至连免责声明都没有标注的情况下,公然引用奎路所原创照片并打上公众号名称——“第一法律”的水印,是不是有侵犯著作权的嫌疑?再者,该公众号自称“第一法律”的名号却违法侵权,此行为算不算“让行业太丢份”?“第一法律”的口号“我们的存在——只为律师发声代言”,这是发声代言吗?明显是在诋毁律师做广告!既然作者的公众号的名称是“第一”,那敢问作者,作为对外推广公众号,“第一”的字样是否也违反了广告用词极限(违禁)呢?

 

(公众号截图,来源于“第一法律”公众号)

 

当然,不排除极个别律所、律师的发布广告的形式违法,方式令人不适,甚至“让行业太丢份”,但需要告诫《律师,你这样打广告,合适吗?》作者的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不知图片真实内容的情况下,大放厥词必然会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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