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居5天8次自燃
根据中国青年网,最近一段时间,家住十里大道胡家湾的居民寝食难安,家中的物品接二连三不知为何,在没有任何火源的情况下就能燃烧起来。“3月3日下午已经发生过家中物品无故自燃一事,7日下午又发生了同样的事,而且三家几乎同时发生物品自燃。”居民杨女士说,现在一家人已经被这一连串莫名其妙的火灾弄得心惊胆战。
8日上午,记者来到十里大道胡家湾,这里是一片民房,从一个小胡同进去,后面密密麻麻全是房子,不宽的胡同通过一辆三轮车都显得有些勉强。在一民房的二楼,杨女士向记者招手,随后便领着记者来到她家,“7日下午5点左右,首先是放在门口的鞋架突然自燃,15分钟后,挂在卫生间的毛巾也发生了自燃,同时,放在厨房冰箱上的卫生纸也燃烧起来,我们就看着卫生纸燃烧,太可怕了。”顺着杨女士的指引,记者在其家中看到被烧毁的物品,其中卫生间的毛巾已经被烧焦,发出一股焦味,墙上、地上到处都是被火烧过的黑色痕迹。
就在杨女士及其家人灭火时,住在其楼上的姜女士家中也发生了自燃。“看到她家着了火,我赶紧上楼,结果看到房间内一张小床的床头不知为何也燃烧了起来。”姜女士说,好在发现及时,她和丈夫赶紧提水将火灭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杨女士已经将事故上报至消防系统,“‘无名火’之谜只要一天查不出原因,我们大家就要保持‘高度戒备’。希望相关部门能来帮我们调查一番,看看这些物品自燃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杨女士说道。
放火罪和失火罪有什么不同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