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行为人为自杀释放浓度超过爆炸极限天然气
2012年7月14日14时许,张X因长期精神压抑,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单元内采用释放管道内天然气的方式自杀。而后,经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对其门外天然气浓度进行检测,天然气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次日零时许,经消防部门进入室内通风后,危险解除。
公诉机关以张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张X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定罪的证据不足,其主观恶性小,而且实施了关闭燃气灶开关和开窗通风等行为,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为由,提起上诉,请求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为自杀释放浓度超过爆炸极限天然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其主观方面以故意为主,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行为人采用释放管道内天然气的方式自杀,并且释放的天然气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行为人的行为有造成周边区域一定范围内爆炸的可能性,危害周边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人的行为已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并且存在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且已达到犯罪既遂,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行为人通过释放管道内天然气的方式自杀,而后经专业人员检测,天然气浓度已超过爆炸极限。这已经造成邻居及周边群众极度恐慌,扰乱了社区生活秩序,而且已经使周边居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处于危害状态。从行为的性质来看,行为人释放天然气并未针对特定第三人,而且其危害结果不仅仅只有爆炸,还有可能致人死亡、受伤等。所以,释放超过爆炸极限的天然气的行为与上述所讲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性质相同。并且行为人明知释放天然气存在发生爆炸的可能性,而依然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对行为人采取释放超过爆炸限度的天然气,应当推定其有间接故意。据此,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