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的威力不在于多么严厉,而在于执法必严。所以罪刑相适应显得更为重要。”今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向记者表示,学界应加强对刑罚理论的研究。
在朱列玉看来,我国刑罚理论研究亟待加强,“刑法学家的著作,大多是在研究犯罪理论的,对具体罪名的研究也多关注如何认定某种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成立等,对为什么量刑分界点选择这个数额而不是其他,缺乏研究”。
“比如盗窃罪的起刑点,多年前是2000元,现在是5000元。这种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是考虑了经济发展指数、民众心理,还是法学理论起了作用?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人搞不清楚原因。”朱列玉说。
朱列玉分析说,对犯罪人来说,罪名是什么有时候不那么要紧,而最终判处多重的刑罚对他而言很重要。同时,判决后具体在哪里服刑,对犯罪人而言是不同的。“在北京、广东还是边远的地区服刑,在模范监狱服刑还是在一般的监狱服刑,犯罪人服刑的痛苦指数是不一样的。”朱列玉说。
采访最后,朱列玉建议立法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定期对经济类犯罪的量刑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制定符合该时期经济社会状况的量刑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