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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例22:张某运输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9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运输毒品罪

张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50.4克,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无期徒刑,经律师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毒品乘直达快班车从大新县前往南宁市。当快班车途经新和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拦下检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张某前腹部查获毒品1块,净重350. 4克,并当场将被告人张某抓获。经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可疑毒品检样检出海洛因成份,含量为76. 6%。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崇检刑诉[2009] 102号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有从轻情节:1、被告人是在毒贩的引诱下才帮助运输毒品的,是从犯;2、被告人是在小孩治病急需用钱,救子心切情况下才走上犯罪道路的;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我国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但考虑被告人实施犯罪是筹钱为小孩治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量刑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张某涉嫌运输毒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张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清晰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均没有异议。但是,本案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与一般犯罪人不同,他是为了筹钱给身患重病的儿子治疗疾病,情有可原,其情可悯,同时,被告人是初犯,其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运输毒品为了筹钱救子,其动机、目的与普通毒品犯罪分子截然不同。被告的情况值得同情,量刑时应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005年7月,儿子的出生给张某一家带来了欢笑与快乐。

然而,好景不长,被告的家人发现儿子患有严重的地中海贫血言贫血导致免疫力、抵抗力很差,普通感冒都有可能发展为严重感染。四年来,为了给儿子治疗疾病,张某一家四处举债厂现在已经家贫如洗,债台高筑。如今,儿子日常治疗的开支,每个月都不少于3000元;其中除铁治疗开支大约11800元,输血开支大约500元,加上购买其他药物以及加强营养的开支,每个月的固定开支都有三千多元。这还不包括住院治疗的费用。今年9月17日,儿子因肺部感染、继发性血色病等疾病而肢办入院治疗,住院12天就开支了将近九千元。我们可以想象,被告张某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四年多来,他所面临的经济压力是多么的巨大。今年4月,被告与妻子一起到广东打工,就是想多找点钱为儿子治病。然而,由于经济危机,张某一直没能找到工作,在心中焦急万分的情况下,张某抵挡不住诱惑,他只想到治病急需用钱而不再顾及其他,一念之差使他走上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

    上述事实表明,在主观恶性方面,被告张某与幕后的毒贩是不同的。毒品贩子乘人之危,利用张某运输毒品,其手段十分卑鄙,其行为十分恶劣,他们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比较而言,被告张某的主观恶性是比较小的。因此,量刑时应当酌情对被告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是初犯,从罪态度好。

被告人张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完全应当认定张某是初犯。到案后,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隐瞒,法庭上,张某表示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他的悔罪表现是十分真诚的。如果不是救子心切,相信张某不会为了区区几千块钱挺而走险,也就不会走上犯罪道路。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一个可以教育挽救的人。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能够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以教育挽救为目的,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蒙元路

00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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