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毒品案例15:梁X志运输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9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运输毒品罪

毒品累犯被控运输毒品345.4克,经辩护从死缓降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梁X志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4日,受姐姐梁X珍的邀约,梁X志与梁X珍、农X开着摩托车一起到了凭祥。梁X志想找生意做做。到了凭祥,几个人分开后,梁X志到广场四处转转,看看跳舞,看看宵夜摊的啤酒生意情况,到夏天了,啤酒生意特别好做。没多久农X找到梁X志,叫他回家,并将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到梁X志的车尾箱,并让梁X志先走,他回去接梁X珍,大家到夏石会合。会合后,梁X珍把黑色塑料袋拿到手上,转搭梁X志的车回宁明。在路上,被公安人员查获,缴获净重345.4克的毒品海洛因一块,含量为49.1%。公诉机关指控,梁X珍、黎X琴构成贩卖毒品罪,梁X志、农X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数量为345.4克,依法应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共同运输毒品中,梁X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梁X志曾因从事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运输毒品罪,为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梁X志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人。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梁X志虽然实施了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但由于包装隐秘,仅从外观上看无法辨别出这是毒品,也没有人告诉过梁X志他运输的是毒品,梁X志的客观情形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明知是毒品的情形,况且,梁X志没有运输毒品的动机,因此,应认定梁X志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运输的是毒品,不符合运输毒品罪须主客观相统一的条件,被告人梁X志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梁X志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梁X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X志运输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梁X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韦荣奎律师担任被告人梁X志的一审辩护人。在认真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本案的开庭审理后,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X志虽然实施了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但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运输的是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梁X志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运输毒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是明知的,客观上也确实实施了该项行为,只有在主客观条件相统一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本案中,梁X志确实实施了运输的行为,但其并不知道自己运输的是毒品,主观上并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梁X志确实不知道自己运输的袋装物品是毒品。

(一)该袋装物品包装隐秘,仅从外观上看无法辨别出这是毒品。

1、从本案三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宁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收缴笔录可以看出:毒品海洛因用黄色蜡纸包装,装在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梁X珍甚至在庭上详细地描述了该包装袋是一个黑色有花的女人袋,仅从外表无法来看是无法识别和辨认出该袋物品是毒品的。

2、从农X将毒品放入梁X志的摩托车尾厢到梁X珍从车尾箱取出毒品并拿在手上的过程,梁X志从未用手接触过该包物品,没接触过实物,自然也不可能凭籍自己的感知得出这包物品是毒品的结论。对此,梁X志的供述“农X曾把一包东西放我摩托车尾箱……梁X珍从我的尾箱拿出那包东西,坐我车上。”(案卷P91)与农X的供述 “梁X志下车打开摩托车尾箱,叫我把货放到尾箱那里,他把车尾箱盖好,然后开摩托车往二级路方向开走”(P95)是相互映证的。

显而易见,如果梁X珍、农X没有告知梁X志这是毒品的话,光凭肉眼,梁X志不可能知道其所运输的东西是毒品。

(二)现有证据证实没有人告诉过梁X志他运输的是毒品。

本案中,对于梁X志是否明知自己运输毒品的事实,仅有梁X志、梁X珍、农X三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但从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庭审上所作的供述来看,他们之间的供述无法相互映证:一直以来,梁X志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明知是毒品还帮忙运输毒品的事实是予以否认的;而被告人梁X珍、农X关于他们是否告诉过梁X志梁X珍要到凭祥去购买毒品、是否告知梁X志其运输的那包袋装物是毒品的供述,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供述截然相反。这给证据的采信上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项:“被告人翻供,导致审理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跟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对于本案证据的采信应按照事件的发展,结合梁X珍、梁X志、农X的供述来进行全面分析、判断,本案的发展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梁X志、农X、梁X珍三人从宁明出发,到凭祥后梁X志去凭祥市广场,梁X珍、农X则去找黎仕琴购买毒品。在这一阶段中,梁X志并不知道梁X珍打算去凭祥购买毒品的事实。

1、梁X志在公安机关供述与在庭审上供述内容一致:梁X珍并未告诉他其去凭祥是为了购买毒品:“我去凭祥是想看啤酒行情,想做青岛啤酒生意。”(P91第4行)”“我在凭祥市广场那边的一家扎啤看了看生意是否兴隆,我是想和我姐梁X珍做啤酒生意”(P91第5行)。

2、农X在公安机关(P94)和在庭审上的供述均可证实梁X珍并没有告诉梁X志其要到凭祥购买毒品的事实。

3、梁X珍的供述也映证了梁X志到凭祥的目的是为了看啤酒摊的说法,梁X志并没有说谎:“因为我在出发去凭祥之前跟他(梁X志)约好去凭祥看啤酒摊……我叫我弟先去市区等。”

而对于“在那转盘处停车,我告诉梁X志这次我来凭祥是要货即购买海洛因”(P55)、 “去凭祥中我已同农X说去买毒品,当中他俩人也帮忙转接”的说法,梁X珍在开庭时予以否认:在这一阶段其并没有告诉过梁X志其要去购买毒品。

因此,对于该阶段三被告人的供述,尤其是前后反复的梁X珍的供述应如何采信,辩护人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1、从证据效力的角度分析:梁X志供述他去凭祥只是为了看啤酒摊,这一说法得到了梁X珍的映证。而关于梁X珍是否告诉了梁X志其去买毒品,梁X珍的供述前后矛盾,可信度极低。参照本案另一被告人农X的供述,可以得出梁X志并不知道梁X珍去凭祥购买毒品的事实。

2、从情理上而言,梁X志也不知道梁X珍去凭祥购买毒品的事。

众所周知,毒品生意利润高、风险自然也大,既要防范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危险,更要防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黑吃黑等危险,贩毒分子往往都是带着自己信任的人去进行交易,这一点从梁X珍让农X在黎X琴家后门等待,其拿货后趁对方点钱时偷偷把货拿到后门让农X带货离开这一谨慎的行为便可以看出。从三人的关系来说,梁X志是梁X珍的弟弟,如果梁X志知道梁X珍去进行毒品交易,梁X珍有什么理由不让弟弟陪自己去?

综合以上两点,辩护人认为:在本阶段,梁X志对于自己姐姐梁X珍要去购买毒品的事实是不知情的。

第二阶段:梁X珍购买毒品后让农X将毒品交给梁X志,梁X志离开凭祥。在本阶段梁X志也不知道农X交给他保管的物品是毒品。

对于农X将毒品交给梁X志的过程,三个人分别是这么供述的:

1、在这一阶段,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是在庭审上,梁X珍都没有告诉梁X志毒品有关的事实:“你就帮我先拿货离开,去交给我小弟”;“我把海洛因交给等在那里的农X,叫他跟我弟梁X志联系”(P56、P63)。

2、梁X志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与庭审上所作供述内容一致,农X将东西交给他的时候没有告诉过他这包东西是毒品“农X曾把一包东西放到我的摩托车尾箱去。”

3、梁X志不知道袋装物是毒品的说法得到了农X的印证:农X并没有告诉梁X志交给他的是毒品:“梁X珍把一个黑色塑料袋交给我……我去到该处后就把毒品放到梁X志摩托车的尾箱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梁X志的说法也是如此。

在这一阶段,三个被告人的供述相互映证,完全不存在矛盾,因此辩护人认为完全可以认定:梁X志只知道农X把一袋东西放在他车尾箱中,但他并不知道这包东西就是毒品。

第三阶段:三人在夏石会合,然后往宁明方向走,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这一阶段梁X志还是不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

X珍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我问梁X志货即海洛因在哪里,他说放在尾箱。”其在庭审上所作供述则为:“我到了地磅处才告诉梁X志这是毒品”。

X志并不知道那包东西是毒品,其在公安机关供述:“梁X珍赶到我时,就在我的摩托车尾箱拿出那包东西……”(P91);“问:你知道那黑色塑料袋里装的是什么吗?答:不知道。”(P87)

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梁X珍问哥梁,货即海洛因放在哪里?哥梁就打开摩托车尾箱给梁X珍看”(P95),而在庭审上:“农X承认其并未听到梁X珍对梁X志说这是毒品。”

很明显,三被告人的供述自相矛盾,不能吻合,尤其在证明梁X志是否有罪的事实方面,梁X志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梁X珍、农X的供述都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本案证据不足,证明力薄弱,辩护人觉得认定梁X志构成运输毒品罪过于牵强。

二、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梁X志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明知是毒品的情形。

在毒品犯罪中,要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并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根据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十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毒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物品的;(10)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见《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5集》68页第十点“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第二段)

本案中,梁X志的行为并不符合以上(1)至(10)条规定:

1、首先,梁X志的行为明显不符合(1)(2)(9)条规定;

2、其次,梁X志并不知道梁X珍购买毒品的事实,所以在遇到执法人员设站检查时,其没有绕开,而是直接往检查点开去,因为其心怀坦荡,不怕人查。事实上,购买毒品的是梁X珍,毒品也一直由梁X珍拿在手中,且当时梁X珍坐在梁X志后面,梁X志负责开车,其不可能知道梁X珍将毒品丢弃。据此,梁X志的行为也不符合第(3)(8)条应当明知的情形。

3、梁X志的行为也不符合(4)(6)(7)条规定,其并未采取隐蔽方式来运输毒品,在与农X碰面后,是农X将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好的物品放进其的车尾箱。

4、本案中,梁X志的行为更不符合第(5)条规定,本案涉案毒品高达300多克,是重罪,如果没有利益驱动,是很难诱使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如农X就在其于2008年8月5日4时21分至7时35分所作的供述中提及:“帮梁X珍运输毒品,我肯定是有好处的”,这也是农X愿意帮助梁X珍实施毒品犯罪的前提;同理,如果梁X志帮助梁X珍运输毒品,前提是有利益驱使他甘于冒险,但梁X志、梁X珍、农X三人却丝毫没有提到梁X志可能获得的好处。种种迹象都表明了本案中梁X珍的同犯是农X,梁X志并不知道梁X珍与农X正在实施毒品犯罪。

根据《纪要》规定,行为人能作出合理解释,有证据证明确实受蒙骗,其辩解有事实依据或者合乎情理,就不能认定其明知是毒品。本案梁X志的情形符合《纪要》规定,不能认定梁X志对于其车上物品是毒品的事实是明知的。

三、主观上,梁X志没有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动机。

任何人实施犯罪行为,都存在一个前提,就是犯罪动机,也就是能让他们违反法律的诱因。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绝大多数的原因都是因为高额回报,利益的驱动。在这样的诱因下,他们很明白自己要做什么,怎么做,比如梁X珍:“我想把海洛因运回家,然后拆散卖给残,残之前打电话给我说每克360元-370元人民币”;又比如农X:“帮梁X珍运输毒品,我肯定是有好处的”;但这一定律,到了梁X志身上,便被打破,我们完全无法从案卷材料中分析出梁X志的动机,既然指控其运输毒品,那么他是为了什么?帮助梁X珍运输毒品,其既没有高额回报,也没有其他好处,一个正常人,会甘心冒着如此大的风险去做对自己有害无利的事吗?这符合常理吗?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X志主观上并不知道自己运输的是毒品,不符合运输毒品罪须主客观相统一的条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志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梁X志无罪。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



合作网站

D 大连刑事律师 东莞劳动律师 G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河源专业离婚律师 L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N 南部县离婚律师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南昌资深律师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Q 青岛房产律师 青岛知名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S 山东济南商标律师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山东济南专利律师 山东专利律师 汕头刑事律师 上海风险代理律师 绍兴离婚律师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T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W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威海民商事律师 威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潍坊寿光知名律师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X 西安毒品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Y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Z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珠海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法律案件的高级律师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50771227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