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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1:陈X逃税、合同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3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合同诈骗,缓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缓刑,蒙元路律师成功辩护——陈X逃税、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蒙元路律师接受陈X家属的委托办理陈X涉嫌逃税、合同诈骗一案。据了解,公安认定陈X伙同他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受害人的十万元人民币;同时,陈X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逃税一百多万元。如果认定的两个罪名均成立,陈X将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受案后,律师随即开展会见和联系侦查机关的工作,理清辩护思路,与陈X交流案情,明确办案方向,确认有条件可以争取的对陈X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让陈X对今后需要注意及应对的事项有清晰认识。经工作,陈X家属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把公司所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全部缴清。

辩护思路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及时阅卷,并与公诉科主办人见面交流,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一、合同诈骗案中,相关纠纷是合同重大误解,陈X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二、逃税案属于单位犯罪,陈X只是负责人之一,而且有自首情节,所欠税款已缴清,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检察院对陈X不起诉并要求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部分采纳辩护意见,确认逃税案属于单位犯罪。鉴于主办人一直不认可陈X的自首情节,辩护人多次联系主办人,要求主办人调取证据,想方设法让侦查机关对陈X的到案经过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说明,之后侦查机关出具了一份对陈X相对有利的《办案说明》。在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时,律师积极联系办案民警,说明律师对合同诈骗案的看法,提出本案的一些与定罪有重大关联的事实与情节缺乏证据证实,对需要核实的关键问题和证据提出建议;民警向林业局及其工作人员收集、调取了相关证据,调取了报案人之前没有提交的一些证据材料,侦查机关重新询问报案人核实相关情况并制作笔录,使案情进一步明朗并朝有利于陈X的方向发展。
    进入审判阶段,辩护人收集与自首有关的证据,包括陈X手机的短信、通话记录等,同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积极为案件开庭审理作充分准备。2015年1月2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庭上,辩护人据理力争,对合同诈骗案的事实和证据存在的各种问题、疑点作出说明,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陈X是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决定对陈X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X及其家属对蒙律师的辩护工作均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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