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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例1:刘某宏滥用职权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1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滥用职权,奎路律师

    财政局长公款外借100万元,经律师辩护,公诉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刘XX滥用职权案

 

案情简介

XX在担任某市郊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决定从农业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中借款100万人民币给XXX超市公司。2001年2月6日,某市郊区财政局与该市某财政所签订了《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款合同书》,并从该市郊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100万元人民币转入该财政所的账上。之后,刘XX要该财政所所长梁X然(已判决)与XXX超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该财政所于2001年2月14日将该项资金转给XXX超市公司。借款期限到期后,XXX超市公司未能归还借款,其法定代表人李X英下落不明,该公司于2002年8月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最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刘XX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韦荣奎律师接受刘XX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辩护思路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但刘XX在本案中的行为,并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特征。首先,根据当时的政策大环境、财政局的性质和职责、借款的发放流程、借款发放后的追踪情况的综合分析,刘XX没有任何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的行为;其次,刘XX主观上不具备滥用职权的故意;最后,本案也不具备滥用职权罪必须的结果要件。辩护律师围绕上述观点展开论述,向公诉机关提出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认同律师意见,最后对刘XX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词

 

关于刘XX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的法律意见

 

XXX人民检察院:

XX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在现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刘XX的辩护律师,就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有关情况,我认为刘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应不起诉为宜。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律师认为,刘XX在本案中的行为,并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一、客观方面,刘XX的行为不属滥用职权的范畴。

《起诉意见书》称“刘XX任原南宁市郊区财政局局长期间,于2001年2月违规决定从农业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中 100万元给XXX超市公司……”,“最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实际上,侦查机关是简单的认为:“将农业项目资金借给商业项目即属违规,即为滥用职权”。这种观点只看到了问题的表象,而非实质。贵院应当综合考察当时的政策背景、财政局的性质、具体的发放程序、刘XX的岗位职责等因素,来认定其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一)当时的政策大环境

1、在改革开放年代,“大力发展经济,提高本地区的综合实力”,始终是一级政府部门的核心任务之一,由此而生了“招商引资”、“政策优惠”等各种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政府行为。本世纪初,正是南宁开始向大都市发展的时候,经济活动蓬勃展开,充满了积极向上的活跃气息,“发展经济、培植税源、改善民生”,是南宁市政府及其下各级政府部门的共识。当时的南宁市郊区党委和政府也不例外,为发展郊区经济,广开思路,采取“走出来,请进来”的办法,千方百计培植郊区税源头,增加郊区的财政收入。为此,郊区政府每年还拿出不少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郊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郊区财政资金经区长审批同意,是可以对企业借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这就是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政策背景。

2、涉案项目(即“贷款扶持XX——XXX超市”),是在郊区政府2000年底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由郊区乡镇企业局、郊区政府办汇总郊区各企业情况后上报的。当时列出的清单上有20多个项目,经逐个筛选后,区政府认为该项目属前景较好的项目之一,就交由郊区财政局项目办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小结:用财政资金扶持(有偿借贷)企业发展,是政策所允许的。

(二)财政局的性质和职责

对于财政局的性质和职责,并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本律师在互联网上查询了诸多地市财政局网站,它们拟定的工作职责基本包含有以下内容:

1、根据国家的经济建设方向和相关财经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区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制订本区财政政策,组织本区财政税收收入,对本区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2、负责本区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管理工作。

3、加强效益财政建设,拓宽理财领域,积极探索生财之道,大力开展财源建设,促进本区财政经济沿着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方向前进。

小结:用财政资金扶持(有偿借贷)企业发展,是财政局的职责之一。

(三)借款的发放流程

涉案款项的借出,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的,刘XX也认真履行了自己的应尽职责:

1、在项目上报后,刘XX认真听取了原郊区财政局项目的同志工作汇报,初步认为该项目可行后,便布置开展相应工作的;

2、中期的调查工作也全面完成:项目办的主任麻XX按常规对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行性进行了详细调查。麻XX和项目办的同志在调查回来后,提出了同意支持的意见。

3、后期的研究讨论程序也已履行:项目调查情况报告出来后,在财政局班子会上进行过研究,大家一致同意借款给XXX超市公司100万元,期限9个月,月利率千分之五,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中支付。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刘XX、陈X书记和黄XX副局长。

4、最终的签批程序也已履行:前面说过,郊区财政资金经区长审批同意,是可以对企业借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该项目经班子会研究同意后,刘XX和麻XX把该项目的有关情况向郊区政府罗XX区长进行了汇报,在罗区长同意的情况下,才由郊区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呈罗区长审批。罗XX区长在申请借款的报告上签批了同意借款100万元的意见。

5、通过石埠财政所最终借出款项,是主管项目办的麻XX提出的,他说这样办理好平衡报表、方便帐务处理,当时由于刘XX工作太忙,没有详细过问就同意这样办了。但是,一则因为石埠财政所的梁X然所长对该项目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查了解,认为项目可行,才同意把100万元借给XXX超市公司,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二则,形式上由哪个单位出面贷款,并不能改变该笔款项系合法借贷的性质。

小结:该笔款项的借出完全符合审批程序,有合法的借款借据和合同,手续齐备,且有合法的借款借据和合同。刘XX本人也没有任何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的行为。

(四)借款发放后的追踪情况

资金在借出后,项目办的麻XX对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多次的跟踪调查,回来均反映情况良好,XXX超市经营正常,到期还款是有保证的。但后来,由于郊区政府在2001年12月5日被撤销解散,刘XX作为原郊区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也同时终止,已无法履行职责,及时追回当年的该笔借款。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而上述情形或类似情形,刘XX均未具有,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未免太过牵强。

 

二、主观方面,刘XX不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

1、刘XX没有滥用职权的各类犯罪目的或动机:比如说,一、动机不良。即行使职权不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小团体的利益,或者亲朋好友的利益,假公济私或者受外部某种不良动机的支配。二、以权谋私。三、主观臆断。即实施行为时,脱离实际,任意枉为,从而使该行为难以具备合法的理由。

2、该笔借款的借出,刘XX确实是从为郊区经济发展和培植郊区税源的角度出发,才同意、支持的;其同意和支持的过程,也严格按照政策的相关规定秉公办理。没有证据显示其从中谋取了私利,没有拿过对方一分钱和任何好处,是秉公办事的。刘XX工作认真负责,从大局出发,为盘活郊区财政资金,清理收回各项欠款,为郊区农村基金会的兑付,为确保每年郊区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为郊区经济的发展,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得到过郊区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法律固然无情,但也不能简单的“以成败论英雄”,只见“其一不见其余”的将人一棍子打死。

 

三、本案不具备滥用职权罪必需的结果要件

侦查机关认为本案已“最终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本律师认为这个观点失之武断:

1、滥用职权罪是结果型犯罪。是否发生严重损失的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志。而且这种损失是现实的,而不是可能的损失。因为该罪是过失犯罪,必须以实际发生、既成事实的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

2、为能及时追回借款,避免财政资金流失,石埠财政所在多次追收无效的情况下,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追收,西乡塘区法院于2005年9月下达(2005)永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X超市公司及其股东赔偿南宁市西乡塘财政局石埠财政所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该案债务人的资产共计163.49万元,现该案尚未执行终结,如全部执行被查封的财产,即可追回财政借款,挽回经济损失。因此,现在“损失是否造成”,还不确定。仅就此而言,也尚不能认定刘XX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该笔借款属于郊区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最后手续的是原郊区石埠财政所的梁X然所长,他在2006年的12月份已被司法机关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既然梁X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就不应再对他人重复定罪(何况按照以上分析,仅就该项目资金借贷一事,梁X然也未必构成犯罪)。如果一定要按照“领导负责制”的逻辑,那么在整个审查、核准、发放程序中,所有拍了板、签了字、盖了章的都不能放过。官位越高、责任越大,层层追究上去,司法机关是否打算追究罗XX的责任呢?

    

以上意见,供贵院参考。请贵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本案予以详查,作出公平公正的决断。

此致!

                           

XX律师事务所律师:韦荣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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