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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a)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b)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c)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d)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e)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f)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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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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