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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局长公款外借100万元,经韦律师辩护,最终决定不起诉,免除牢狱之灾——刘X宏滥用职权案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1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广西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

案情简介

刘X宏在担任某市郊区财政局局长期间,于2001年2月决定从农业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中借款100万人民币给某市新丽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2月6日,某市郊区财政局与该市某财政所签订了《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款合同书》,并从该市郊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100万元人民币转入该财政所的账上。之后,刘X宏要该财政所所长梁X然(已判决)与新丽园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该财政所于2001年2月14日将该项资金转给新丽园公司。借款期限到期后,新丽园公司未归还所有借款,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英下落不明,该公司于2002年8月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最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之后,刘X宏接受检察机关的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韦荣奎律师接受刘X宏的委托,经过详细阅卷、分析,决定为刘X宏作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控辩交锋

侦查机关认为,刘X宏作为原某市财政局局长,滥用职权,违规决定将农业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中的100万元人民币借给新丽园公司,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97条规定,决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韦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后认为:

首先,根据当时的政策大环境、财政局的性质和职责、借款的发放流程、借款发放后的追踪情况的综合分析,刘X宏的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的范畴。

其次,刘X宏主观上不具备滥用职权的故意。刘X宏完全是从郊区经济开展和培植郊区税源的角度出发,是秉公办事的。

最后,本案不具备滥用职权罪必须的结果要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刘X宏是在参照当时可用财政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情况下,刘X宏确实是从郊区经济发展和培植郊区税源的角度出发,并经区长审批同意后,才决定出借的100万元人民币。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刘X宏不起诉。

 

关于刘X宏滥用职权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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