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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孩子引发的争吵——轻轻一拳被判八个月——熊X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接孩子引发的争吵——轻轻一拳被判八个月——熊X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4日17时许,幼儿园门口正是热闹的时候,家长们都来接孩子放学。南宁市青秀区植物路广西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侧门挤满了人。熊X与李冰因进出门口发生争执,后李冰持手上雨伞向熊X剌去,熊X闪过后为避免李冰的雨伞再度剌过来,用脚踹了李冰一脚,并顺势挥拳打了李冰的脸部,后为避免多加纠缠,熊X离开。

 

控辩交锋

公诉机关指控,熊X殴打李冰的一拳致李冰鼻骨骨折明显移位,经鉴定,李冰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熊X故意伤害李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事发后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李冰,建议判处三年以下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熊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害人李冰对纠纷的引发存在严重过错;熊X与李冰素不相识,纠纷的引发系因李冰与熊X夫妇在通过幼儿园后门时的小摩擦,李冰也承认,是其想先出去,并且先说了引发纠纷的话语。熊X起初只是上前去警告李冰,要求她住口,而后是李冰不但没有停止对熊X夫妇的语言攻击,更用长伞意图去刺熊X的身体,熊X情急之下才挥拳防卫,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熊X并没有伤害李冰的故意,更没有刻意击打李冰的某个部位。所以说,熊X出手打人固然不对,但是李冰作为纠纷的另一方也具有推卸不掉的过错,应为纠纷的引发承担过错责任。

2、熊X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构成轻伤的这一后果——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存在疑问。无论是医学检查还是二医院检查结果,均未做出“鼻骨明显移位”的结论,而李冰虽然存在鼻骨骨折的情况,但其未能达到“轻伤标准”,法医鉴定结论认定李冰伤情构成轻伤,存在疑问,应对此予以重新鉴定

 

判决结果

熊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附一:法院判决书


接孩子引发的争吵——轻轻一拳被判八个月——熊X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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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熊X故意伤害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熊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熊X的一审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调查分析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熊X虽然有过激行为,但被害人确实存在严重过错,公诉机关指控熊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熊X的行为构成犯罪仍存在疑问。

综观全案,公诉机关认定:

1、熊X于2011年7月14日在广西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侧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冰发生纠纷。

2、在纠纷过程中,熊X用脚踢中被害人李冰的腰部,并用右手殴打李冰的脸部一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冰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至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熊X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公诉机关认定事实的理由和依据是否确实、充分、令人信服呢

对此,辩护人持不同意见。不可否认,被害人李冰与被告人熊X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采取了过激行为,但这并不是事实的全部。从全案的事实来看,辩护人认为:

1、被害人对纠纷的引发存在严重过错;

2、熊X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构成轻伤的这一后果——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存在疑问。

 

首先,被害人对于纠纷的引发存在严重过错。

熊X与李冰素不相识,纠纷的引发系因李冰与熊X夫妇在通过幼儿园后门时的小摩擦,李冰也承认,是其想先出去,并且先说了引发纠纷的话语。熊X起初只是上前去警告李冰,要求她住口,而后是李冰不但没有停止对熊X夫妇的语言攻击,更用长伞意图去刺熊X的身体,熊X情急之下才挥拳防卫,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熊X并没有伤害李冰的故意,更没有刻意击打李冰的某个部位。所以说,熊X出手打人固然不对,但是李冰作为纠纷的另一方也具有推卸不掉的过错,应为纠纷的引发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被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存在疑问。

第一个疑问:与公诉机关所称“熊X用脚踢中李冰腰部”的指控相反,广西区医院病历及入院、出院记录中均无李冰腰臀部受踢伤的记载。

第二个疑问:区医院病历及入院、出院记录中,关于李冰鼻骨骨折的诊断记录仅有短短几句,从未多做描写。如果真的有鼻骨移位,其住院的医院怎么可能不进一步地进行排查

7月14日李冰被打伤后,被送往区医院进行急诊,其后住院整整11天。期间,区医院为其进行了胸外、鼻、眼等多方面会诊,直至出院,李冰在区医院进行了头颅X线、CT、磁共振等多项目的检查,检查费用高达2000多元,但无论在李冰的入院记录、病历还是在出院记录上,区医院均未提及李冰存在鼻骨明显移位的现象,仅仅提及了鼻骨骨折。如果李冰的骨折真的严重并伴有明显移位,作为广西排名前列的区医院有可能不查吗

第三个疑问:在出院后第三天,李冰没有去其做治疗的区医院,反而去了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做了个鼻部的CT检查,其更换医院的做法让人怀疑。

李冰既然在事发后被送往去医院急诊,其后又主动要求在区医院进行住院治疗,那么她就没有理由在区医院不进行彻底的鼻部检查,也没有理由在其不了解其鼻部具体病情的情况下办理出院手续。既然如此,那么李冰在区医院进行治疗,而却在出院后前往二医院进行CT检查的的行为就有些违反常理了,而其检查结果当然也令人质疑。

第四个疑问:李冰的损伤鉴定结论存在疑问

南宁市公安局清秀分局人体损伤鉴定书关于李冰的伤情鉴定是以李冰的病历为基础,结合法医学检查所做出的,但该份鉴定明显不符合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轻伤标准“(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之规定,存在不妥之处。

鉴定结论依据的2011年7月27日二医院病历记载:鼻骨左侧下段骨折,骨折远端向后塌陷;鼻骨右侧远端亦见骨折,远折端向内侧移位;鼻部软组织略肿胀,所见双侧上颌窦、筛窦、颌窦及叠窦形态正常,窦腔内未见异常密度影,粘膜未见增厚,各窦壁骨质未见明确骨折现象,诊断意见为两侧骨折。

同样的,2011年7月27日法医学检查为:李冰鼻梁中段稍塌陷,鼻尖向右偏曲。

可见,无论是医学检查还是二医院检查结果,均未做出“鼻骨明显移位”的结论,而李冰虽然存在鼻骨骨折的情况,但其未能达到“轻伤标准”,法医鉴定结论认定李冰伤情构成轻伤,存在疑问,应对此予以重新鉴定。

再次,被告人熊X有自首情节。

对于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记载到“ 接到群众报案,接报后民警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并将犯罪嫌疑人熊X带回所里,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熊X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熊X的说法是“在打伤人的起初并没有知晓其行为的严重性,只认为李冰是虚张声势、假装受伤,认为只是打了李冰一拳,没有什么事情,所以走进去接了小孩。后来其发现了事情的严重性后,其没有回避,主动要求群众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其是在主动的承担错误。”

根据案发时间、地点和目击者的情况,可以推断当时的场面非常混乱,从熊X打人到有人报警,中间间隔了三、四十分钟,只要熊X想逃跑,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是,他并没有逃跑,而是回到了案发现场。可见,即便不是被告人熊X主动要求群众报警,但他肯定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一定有人会报案,并且其在明知他人会报案的情况下,仍然留在原地等待抓捕,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查,其的行为应当视为他对别人报案行为的一种追认,同自己报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被告人熊X到案是主动、自愿的,其主动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的意思表示具备投案的自动性,依法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熊X自愿、主动跟随公安人员到达公安机关时,他还没有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也还没有被依法讯问,其在办案民警尚未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供认了自己的行为,其是在积极地配合办案机关办理此案。

被告人熊X的行为符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属于自动投案,并且投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打人的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

    另外,也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起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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