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代友谊案发前系崇州市邮政局江源邮政所邮政代办员。2006年2月至3月,代友谊利用其代办邮政储蓄的便利条件,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朱某、苟某两储户两笔存款共计1.1万元占为己有。同年4月至2007年4月期间,代友谊明知无权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却冒用邮政储蓄名义,盗用存款凭条,隐瞒事实真相,向社会非法集资,骗取资金共86笔,涉及60余人,总计金额40万余元。案发后,上述资金被追回7.1万元,其余34万余元被代友谊挥霍耗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