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卞强,原系利辛县城关供销社会计。1994年9月21日,被告人卞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报费用的方法,侵占单位资金49.7元。后卞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少入账等方法,分别侵占单位铺底金409元,集资款3000元,承包金2817元,化肥款35580元和从出纳会计处支取现金5000元挂在他人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卞强身为企业主管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