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思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1997年至200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人民币42万元,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4.785万元,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韩思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147.866万元的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韩思召向他人索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从重处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韩思召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