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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否认受贿当庭翻供,法院拒绝当庭播放审讯录像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受贿,当庭翻供

    浙江诸暨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受贿一案今天(5日)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黄国超当庭翻供,否认所有6项指控,并且宣称其所签字画押的供述乃是在威胁恐吓下写就的,不是其真实意愿也不是事实。公诉方、诸暨市检察院对逼供行为坚决予以否认。不过,当黄的辩护律师杨成煜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审讯录像时,公诉方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给予拒绝.

   2007年9月29日,诸暨市检察院将一纸诉状提上法庭,主诉该市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在2005年7月至2007年任职期间,以职务之便利,先后9次收受相关人员贿赂合计人民币近14万元。其中,仅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戴云潮就先后3次送给黄国超10万元。

   在今天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方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特别是一沓由黄国超本人自己供述的受贿过程笔录。公诉方认为此案证据确凿,而且当事人对犯罪行为也供认不讳,完全可以依法量刑。然而,戏剧性的一幕于此时出现了。黄国超不但否认所有的受贿都不存在,还表示他之前的供述乃是被逼迫的。

    黄国超说,自2007年5月26日被诸暨市检察院逮捕以后,他受到了“可怕的”刑讯逼供。除了言语上的威胁恐吓之外,还“对我进行连续审讯,不让我休息,连续审讯时间长达78小时”。于是,他在迷迷糊糊的情况下编造了一个戴云潮送给他钱的谎言,以求能够得到片刻睡觉的机会。“包括‘上述内容是我主动交待的’几个字都是他们强令我写的。”

    公诉方否认存在逼供。他们提出,黄国超的交待和其他证人证言在细节上都是一致的,这种情况足以证明黄的犯罪事实,检察人员作假是不可能达到这种地步的。

    黄国超的辩护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成煜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请公诉方公开播放同步审讯录像以证真伪。

    这一要求遭到了公诉方的拒绝,其理由是,根据2005年12月5日印发的《检察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音像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其控制范围仅限办案人员,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公开播放,更不能当庭播放。此外,公诉方认为,《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属于内部规定,其效力仅限检察机关内部。

    最终,审判长宣布当庭播放存在困难,待审查后,如确有必要公开播放,可选择播放处置。此案将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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