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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贪污罪 海南京润珍珠原老总改判职务侵占罪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原海南京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南京润珍珠有限公司总经理高迁,2005年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提出新证据,证实海南京润珍珠有限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日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高迁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高迁被海南京润投资有限公司和海南京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派到海南京润珠宝有限公司(海南京润珍珠前身)任董事,并聘为海南京润珠宝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主管雷州京润珍珠养殖有限公司与三亚京润珍珠文化馆有限公司工作。2000年11月18日,高迁出资60万元,徐志辉、余财操作在广东省雷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名义上由高迁母亲、高迁父亲同事为股东的七彩珍珠公司。2001年2月1日,高迁利用职务便利,把雷州京润珍珠养殖有限公司海上养殖场设施及资产无偿交给七彩珍珠公司支配及使用。余财、徐志辉随后将雷州京润珍珠养殖有限公司总价为53700元的17.9万只珍珠贝插核后售给三亚京润珍珠文化馆有限公司。实际运费虚高补贴0.5元/只,虚高运费补贴总价为89500元。所得143200元款项存入高迁个人的账户,随后又将七彩珍珠公司利润按比例分红。

  2005年6月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高迁有期徒刑10年。

  二审庭审新证据证实了国有公司海原公司并未实际向京润投资公司注资成立该公司,京润投资公司也没有实际出资和京润股份公司共同设立京润珠宝公司,所以,没有证据证实京润投资公司是国有公司。因此,高迁在京润珍珠公司总经理和主管雷州京润公司、三亚京润珍珠公司的身份,不属刑法所规定的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二审法院认定高迁不属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同时认定每只珍珠贝运费0.5元是合理成本。

  日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对高迁做出的犯贪污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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