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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案遇"时限"难题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5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是最近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司法改革热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月初下发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在解读时指出,这项改革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依法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但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试行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改革难免要碰上一些问题和困难。如何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
  “上提一级”有何意义?
  一是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机制;
  二是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三是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上提一级”是不是意味着“本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不对该院报捕案件进行审查?
  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此外,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视点关注
  钱某某是北京市某科工集团下设机构的一名出纳,涉嫌挪用公款。
  这起再普通不过的职务犯罪案件因为一次影响深远的改革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今年9月,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钱某某职务犯罪案正是规定实施以来北京市出现的首例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案件。
  因为从来没有在程序上“体验”过“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感觉,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即便在充分准备之后,仍觉得心中有些“没底”
  钱某某职务犯罪案的案情比较简单,运用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来办理的过程也比较顺利,但是此案办理之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办理过程中留给人们的思考,却不像案情那么简单———当这一项改革逐步展开并向基层推进时,实施中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来自基层检察机关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总的来看,最高检确立的这一大方向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但是最高检目前也只是给出了大的方针,而相关的具体实施举措还没有出台,这可以视为有关方面给地方留出了操作和实验的空间。”
  据记者了解,最高检在试行规定中明确指出,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此外,试行规定对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提出具体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并确保提请审查逮捕的材料齐备、规范。
  就在最高检的规定出台不久,北京市就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细则(暂行)》。
  即便有了上述两个文件作基础,但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向记者表示,因为从来没有在程序上“体验”过“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感觉,还是觉得心中有些“没底”。
  最大的困难就是时限。因为不能与刑法中规定的“立案不得超过14天”相冲突,除去上一级检察院需要的7天审查时间,留给同级审查时间就由原来的14天压缩为7天
  钱某某职务犯罪案是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海淀区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为了确保最高检的规定在运用时取得最佳效果,同时也是本着为最高决策部门提供司法改革的实践样本的考虑,海淀区在办理首例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案件前举行了多次内部会议,讨论论证并通过了《关于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补充规定》。
  据介绍,在制定这一补充规定时,海淀检察院多次召开反贪局局长、反贪局办公室主任及法制组成员、侦查处处长、主侦检察官和侦查监督处处长及部分案件承办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针对高检院及市院的规定进行充分研究讨论。“我们也是特意选择了这起相对简单的案件来首次实践,这对于我们也是一次有益的尝试。”该负责人说。
  在办理北京市首例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案件时,海淀检察院感到最大的困难就是时限。“因为不能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立案不得超过14天’相冲突,所以,市院需要7天的审查时间,留给同级审查时间就由原来的14天压缩为7天,这就使得我们必须合理科学地分配时间,才能达到我们与侦查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有关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被简称为“立案不得超过14天”的规定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具体规定是否与现行刑诉法相冲突的疑问,最高检的研究人员指出,法治的精神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实行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客观上加强了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没有任何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成份。这样的改革不但不违背法治的精神,反而可以视为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试行规定只是更新或者修改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条款,并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因而不会损害法律权威。
  记者注意到,在补充规定中,海淀检察院主要针对侦查部门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的期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明确了该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的范围及时间,另外针对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对是否提请上一级院逮捕发生争议时解决的措施作出了规定。海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经过详细论证,最终确定此案的办理流程为: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认为应当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在三日内制作同意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一式两份),移送本院侦查部门。侦查部门收到侦查监督部门的同意报请审查意见后,应立即制作《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已经制作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建议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于拘留后七日内报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同时将《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抄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
  一次重大的改革总是伴随着反复的实践和探索,对于基层的“吃螃蟹者”们来说,都需要付出更多的心血做更多的工作,这是在追求民主与法制建设进步过程中所必须付出的努力
  北京市首例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杨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办理此案之前并没有相关的成文规定,也缺少可资借鉴的经验。
  “办这个案子之前我参加了一次电话会议,了解到了相关的改革精神,但程序具体怎么走还不是太明确,那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了。在本院内部进行沟通时,究竟应该怎么做,批捕部门也有些茫然。于是大家开动脑筋,一起琢磨怎样才能把相关程序衔接好。”
  记者从杨文口中了解到,最后的解决方案也就是上文提到的,让本院侦监部门提前介入。
  “过去的批捕程序是在本院内部进行,大家倒是走顺畅了。现在有所改变之后,等于案件承办者需要给本院和上级检察机关分别起草建议文书和相关卷宗,走两遍程序,这对于案件承办者的压力较大。我个人感觉可以考虑这样来走程序:案件承办者向本院的批捕部门报捕,然后由本院的批捕部门形成意见后直接报上一级检察院对口批捕部门审批,这样似乎更顺畅一些。”杨文说。
  “而且通过这次办案还暴露出这样一个问题,上级检察院返还的决定书是两联单的,一联是给公安局签发逮捕证用的,还有一联是公安局办完逮捕证后给我们的回执。那么这样一来,到我们入卷的时候只能用公安局的回执,而这个回执公安局就必须盖章,证明其已经收案逮捕。这时问题又来了,过去我们办逮捕证是直接到公安局的法制处就在看守所内,现在则需要公安局的行政公章,那么公安局法制处的工作人员就要从看守所跑回局里面盖章,这样步骤就很复杂了。”杨文进一步向记者分析道。
  毫无疑问,一次重大的改革总是伴随着反复的实践和探索,对于全国各地来自基层的“吃螃蟹者”们来说,都需要付出更多的心血做更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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