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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对推定事实的反驳理由不成立时,应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3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刑事辩护,有罪供述,无罪辩解

一、案情简介:行为人作过有罪供述与无罪辩解

行为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和盘问时,作过有罪供述与无罪辩解。综合其他证据,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在案大量证据显示系行为人杀害被害人,而对其持刀杀害行为人的关键事实,无相关证据证明,仅能依据推定。根据查明事实可推定行为人确实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但因该推定不能排除其他可能,应允许行为人反驳,而行为人的反驳理由前后不一致,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在上述情况下,应认定行为人反驳理由不成立,关于其杀害被害人的事实推定生效,排除他人实施杀害行为的合理怀疑,行为人构成犯罪。

陈某与陈X明系兄弟,二人因遗产问题一直存在矛盾。2012年3月14日,陈某约陈X明外出至红四川饭店(红四川火锅家常菜饭店)就餐,陈某携带自称能令人昏迷的白色粉末与尖刀行至该饭店。在就餐期间,陈某利用陈X明离开座位的机会,把其所携带的白色粉末倒入陈X明酒杯中。陈X明在饮用该酒杯内酒水昏迷后,被陈某扶至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16 -8号楼南侧的小区路边。随后,陈某向陈X明连刺数刀,造成陈X明当场死亡的后果,陈X明殁年五十六岁。实施上述杀人行为后,陈某逃离现场,并于2012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抓获。

公诉机关以陈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律师说法:被告人对推定事实的反驳不成立时应推定该事实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据此,被告人供述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其有罪且对其处以刑罚的证据使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对所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行为人在侦查阶段被多次盘查和讯问,期间作过有罪供述与无罪辩解,综合其他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物证,可以确定行为人的无罪辩解具有一定合理性,且与在案证据所证实内容并不矛盾,此时应认定存在其他图财害命将被害人杀害的合理怀疑。但在案大量证据显示可能系行为人杀害了被害人,而对行为人到达犯罪现场后持刀杀害被害人这一关键事实,无相关证据证明,此时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进行推定,对事实予以认定。行为人与被害人素有矛盾,在案发当天对妻子谎称与同事外出吃饭,实际系邀请被害人就餐;就餐时,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离开座位的机会,向被害人酒中投入白色粉末,致被害人饮酒后昏迷;行为人曾到过案发现场,发现被害人非正常死亡却未与报案,且在事后对自己带有血迹的相关物品进行处理。依据上述查明事实可以推定,行为人确实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因上述推定不能排除其他可能,必须允许行为人反驳,且以反驳的成立与否作为推定是否生效的条件。行为人的有罪供述系自愿作出,且具有合法性;其辩解内容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据及证人证言相矛盾。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其杀害被害人的事实推定生效。此外,行为人的有罪供述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综上,不存在行为人无罪的现实可能性,可以对他人图财害命的合理怀疑予以排除,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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