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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系累犯,是否应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3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共同诈骗,次要作用,累犯

一、案情简介:王X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虽起次要作用的但系累犯

吴X伸组织王X航、符X精利用其制作的“天下平价机票网”发布虚假机票订购信息,诱骗订购机票者向指定账户汇入购票款,从而实施诈骗。2010年7月,杨X萍、姚X良、白X、张X、潘X、康X华、冷X、孙X萍登录“天下平价机票网”,分别订购了两张哈尔滨至昆明、两张杭州至昆明、三张北京至兰州、五张成都至丽江、一张北京至大连、四张上海至青岛、一张深圳至上海、一张烟台至北京的机票。之后拨打网站预留客服电话,并在负责接听电话的王X航、符X精的诱骗下,向指定账户分别汇款人民币5 528元、2 356元、2 370元、3 334元、1 263元、4 974元、685元、1 314元。三人按约定将上述诈骗所得款项分配。其中,王X航分得人民币1200元;符X精分得人民币2 000元。破案后,杨X萍得到退赔款5528元;姚X良得到退赔款2 379元;白X得到退赔款2 370元;张X得到退赔款3 334元;康X华得到退赔款4 974元,共计退赔18 585元。

另查明,王X航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1月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以王X航、符X精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王X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一审法院判决:王X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人民币;符X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人民币;缴获并随案移送本院的电脑主三台、电脑显示器一个、诺基亚5230手机一部、诺基亚5800手机一部、诺基亚N95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王X航、符X精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虽起次要作用的但系累犯的应从重处罚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机票购买信息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接听电话,从事联络受害人等非主要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的,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但行为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故意犯诈骗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施犯罪行为后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均属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为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本案中,王X航、符X精与吴X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利用网站发布虚假机票购买信息的方法,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使杨X萍、姚X良等人信以为真并向指定账户汇入购票款,从而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鉴于王X航、符X精二人系由吴X伸组织、领导,只负责接听电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获得赃款较少,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王X航、符X精归案后,如实供述参与诈骗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赔大部分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亦应从轻处罚。但鉴于王X航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再犯诈骗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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