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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报警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如何认定双方负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3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交通肇事,未报警,责任认定

一、案情简介:肇事双方发生事故后均为报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李X宗于2007年1月7日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沿204线由西向东行驶的过程中,途经棘洪滩社区十字路口西侧时与孙X香逆向停放在路边的小客车相碰撞,导致李X宗摔倒受伤,小客车右大灯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经协商,由李X宗赔偿孙X香的车灯损失,随后双方离开现场。之后,李X宗因出现嗜睡、昏迷症状而被家属送往医院(即墨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李X宗女婿孙兴礼向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指挥中心)报案,民警现场勘验后,认定孙X香违章停车,以及李X宗未确保行车安全,均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原因,但因双方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如今现场已发生变动且证据灭失,故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另查明,肇事小客车已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李X宗以孙X香违规停放车辆导致其驾车受伤,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X香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其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孙X香辩称:其与李X宗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事发时其车辆是停放在路边静止的,而且李X宗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将小客车的右大灯撞碎。事发后,其要求报警,李X宗主动提出要求“私了”,并当众对其进行赔偿,随后自行离开现场。因此李X宗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医疗费用,本公司只赔偿公费医疗部分;李X宗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应按照农民收入标准计算;李X宗主张的继续治疗费,其评残以后就不应有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不能同时主张,且后续治疗费应当证明必然发生,否则不予赔偿。

案件审理期间,经李X宗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青岛正源司法鉴定事务所)对李X宗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结论为:李X宗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达一级伤残。

二、法院判决:双方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X宗经济损失五万八千元;被告孙X香赔偿原告李X宗经济损失254 736.7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赔偿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未及时报警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推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但均未报案或者均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推定双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由此可知,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均有及时报警的义务。若当事人均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作出责任认定书的,应当推定各方负同等责任。

驾驶人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逆向停放在路边的客车发生碰撞,且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导致事故现场证据灭失,无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推定驾驶人与客车车主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但鉴于肇事客车已经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承保人应在相应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车辆驾驶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违章车主逆向停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人受伤的损害后果的,应认定违章停车行为和驾驶人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行为均系事故发生的诱因。但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导致事故现场证据灭失,无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此时应当推定驾驶人与违章车主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违章车主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因该起交通事故致驾驶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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