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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服毒后不施以救助,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2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配偶服毒自尽,丈夫未施救,故意杀人

一、案情简介:陆某服毒自尽,丈夫孙某未对其进行施救

孙某与陆某系夫妻关系,孙某欲看望其儿子刘X和孙子,但陆某不同意,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孙某拿出使用饮料瓶盛装的鼠必死药液准备喝下,但却被陆某夺去并饮尽,随后陆某出现中毒反应,孙某未予救助。嗣后,陆某中毒死亡。孙某在焚烧掩埋陆某的尸体后逃往刘X处,并向刘X说明了情况。之后,孙某在刘X的陪同下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孙某当时出现了应急相关障碍的精神病理症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公诉机关以孙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孙某辩称:其未故意杀人,陆某自己饮下毒药。

孙某的辩护人认为:孙某和其丈夫陆某发生争执后,陆某自孙某处夺走老鼠药自己饮下造成中毒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孙某不予救助,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因陆某饮下的老鼠药中检出毒鼠强成分,该药毒性剧烈,此外孙某患有精神病,客观上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实施救助行为,因此孙某未救助陆某的行为与陆某死亡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二、法院判决: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孙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说法:配偶服毒后不施以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形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同时规定,夫妻双方负有互相救助的义务。本案中,孙某因家庭纠纷而与陆某发生争执,孙某购买鼠药的自杀行为引发陆某服毒。在陆某出现中毒症状时,作为妻子的孙某本应当采取救助措施,但是孙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放任陆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所谓不作为犯罪指行为人本来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实施而不实施。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孙某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不作为犯罪的特征。行为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致被害人服毒自杀。因夫妻双方负有互相救助的义务,则行为人应对被害人履行其特定义务,其具有实际履行的可能而不履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综上,孙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案发后,孙某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经鉴定,因孙某在案发时出现应急相关障碍的精神病症状,故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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