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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高考那些刑事风险

发布时间:2017年6月9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高考,刑事风险

导读:

    一场考试,让我们奔赴远方。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又到每年高考日,满屏的青春回忆,满屏的关怀与爱。正午12点走在校园,巧遇西大附中接送考生回校的公交车,两辆车头“985”“211”的几个数字充满了学校和家长对考生殷切的希望,考生凝望车窗外的眼神更是深深触动了我的心。

有人说高考是人生最后一次不看颜值的竞争和拼搏,但很多人在感慨祝福考生的同时估计不会意识到每年高考前中后,作弊、诈骗事件层出不穷,估计也不会去想2015年8月29日通过,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了刑法规制,但作为一家刑事辩护专业所的实习生不得不在这方面有所关注,因此本文将对考试作弊行为作以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一、刑法规定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与高考相关的4种违法犯罪行为: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四种犯罪行为分别对应《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


 下文将对这四种违法犯罪行为作以解读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所组织的考试。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然包括高考但不限于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地方或者行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例如,国家公务员考试与地方公务员考试,机动车驾驶执照考试等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作弊”,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作弊,或者从事考试作弊的经营行为。组织行为虽然不排除集团犯罪的形式,但不必形成犯罪集团与聚众犯罪,单个人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也能成立本罪。行为人为特定的应考人寻找替考者,而没有组织多人替考的,不应认定为本罪(可成立代替考试罪的共犯)但是,行为人在不特定的应考人与替考者之间从事中介服务的,则应认定为本罪。

“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定刑处罚。但本规定不是典型的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量刑的正犯化。即适用正犯的法定刑,而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规定。如果被帮助者没有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则帮助者不成立犯罪。

为了组织考试作弊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是本罪与伪造、变造身份证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行为人向任何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人员、亲友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试题、答案的,无论后者是否利用行为人所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均成立本罪。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本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属于包括的一罪,宜按本罪论处。成立本罪要求行为提供的试题答案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但只要求部分真实、故部分虚假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应在考试前或考试进行中,考试过后提供的,不构成本罪。行为同时触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代替他人考试的人(替考人)与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应考人)会形成对向性的共犯关系,但存在例外情形,例如,应考人丙因生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丙的父亲乙让甲代替丙参加考试,但丙并不知情。此时,甲是代替考试,乙不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而是“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教唆犯,丙不构成犯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组织考试作弊条款的时间效力

专家观点(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23期/黄应生):

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确有社会危害性,以往对于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实施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仍然可以根据修正前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当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如情节严重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处刑比情节严重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重),可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定罪处罚,《解释》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三、案例年度趋势

根据北大法宝专业化产品——刑事法宝所做的数据统计,组织考试作弊罪2015年审结发布2例,2016年审结发布42例,2017年目前审结发布23例。代替考试罪2015年审结发布1例,2016年审结发布45例,2017年截至目前审结发布15例。

 

四、相关行政法规

考试作弊行为除了会受到刑法规制外,当然的还会受到相关考试管理办法的处罚,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①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③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⑤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五、相关案例

案例一:2016年6月,王晓、张新、李都、赵照(文中姓名均为化名)为提高考试成绩,经预谋后组建高考作弊QQ群。6月8日高考当天,公安部门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了该高考作弊团伙,并将参与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张新、赵照、李都、小魏、小马、王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王晓、张新在共同犯罪中系组织者,纠集他人建立QQ群,并唆使他人为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照、李都、小魏、小马、王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晓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张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照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小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小马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王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备受关注的“2016年研究生考试泄题案”是刑九实施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第一案,也是同时涉及考试作弊类三项罪名的第一案。该案于2017年3月21日开审,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安排其公司员工耿某、程某和联系詹某、刘某等人通过开培训班、在网络发布“研考包过”信息等手段,招揽考生40余名,收取1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费用,开考前,王某等人均会组织考生熟悉考点情况,并对作弊器材的使用进行培训。庭审中,王某等13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认罪。

另本案中,公安部门协同教育部门,对参加助考培训的全部考生取消了考试成绩。

 

案例三:2016年1月14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首例考研替考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四:2016年11月23日上午,碑林区人民法院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首例考研作弊案。被告人杨某平为帮助朋友在全国研究生招考中作弊,在网上购买试题答案和设备,随后联系被告人刘某帮忙,于2015年12月26日利用网上购买的无线电作弊专用器材,向参加考试的考生传输考试试题和答案。经查,被传送的试题及答案确为2016年全国统一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试题及标准答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平、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5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五:2016年5月19日,毛某、王某利用石某提供的针孔摄像头和无线耳机在驾照理论考试的过程中作弊被监考人员发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纠集他人帮助参考人员在驾照理论考试中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同案犯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石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六:江西省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期间,肖某、秦某、樊某三人为牟取利益,收取考生一定费用,为考生寻找替考人员,后找到在校学生刘某、吴某、曾某、刘某韬四人为考生替考。

  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秦某、樊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刘某、刘某韬、吴某、曾某犯代替考试罪,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平、吴某、曾某单处罚金各五千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刘某韬单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2016)赣01刑终486号)】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六、结语

 作弊行为一旦被查出,最想哭的远远不止组织者······一旦被判刑,考不了公务员,做不了警察,当不了军人,甚至连份像样的工作都找不到,因为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需要开“无犯罪记录证明”,而有案底的人是开不了这个证明的,而且以后自己的子女也会因为政审通不过的原因考不了公务员,入不了党。对于想要作弊的学生,轻则取消考试资格和学籍,停止1至3年的考试,重则面临刑罚,花样年华的少男少女们能承受如此生命之重吗?所以万不可一失足成千古恨,把人生的大好年华就这样白白断送掉。

同时广大考生和家长应警惕高考后相关“考试查分”“填报志愿”等电信诈骗信息,谨防被骗。安全专家表示,考生填报志愿时要准确选择高考信息获取的渠道,如不能确定信息真伪,可访问教育部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教育部最新公布批准的高等学校名单,不在此范围内的“大学”“高校”,均属违规办学招生。此外,凡遇到自称有内部指标、军校招生的或高校人员的,要多留一个心眼,以防被骗。

最后,预祝2017年940万高考学子都考出好成绩!


       注:本文相关理论整理自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的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相关案例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裁判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宝专业化产品——刑事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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