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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13:李某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4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摘要

 

李某浩被指控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达177.7万元人民币。如被指控的事实成立,量刑将在五年以上,经本所执业律师辩护后,法院最终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号:(2011)青刑初字第318号

 

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09年间,被告单位广州市A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B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5份《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订购8台某品牌发电机。自2006年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李某浩作为A公司负责生产管理的副经理,对周某明假冒品牌的行为知晓但仍予以放任,致使被告单位A公司将上述利用其他品牌型号仿冒合同约定品牌型号的柴油机及发电机组装成的发电机组供货给B公司先后安装于B公司房产项目。至2010年2月案发时,A公司已供货并安装7台发电机组,其中3台已验收已验收移交,4台已安装未调试。尚余一台未提供。经C公司质检人员现场勘查及D公司发电机编号进行查证,在已交付的7台发电机组中,有5台柴油机不是C公司产品,5台发电机不是D公司产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77.7万元。后李某炳由我所律师韦荣奎辩护。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李某炳被指控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涉机组未能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不能确定性能是否符合标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考虑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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