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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路亲办案例】涉嫌妨害公务罪最终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1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Tags: 妨害公务,不予批捕

【案情简介】2017年3月7日,吴某、杨某与两位朋友在南宁市五一路中兴桥附近的大排档吃饭,吴某、杨某和其中一位朋友三个人一共喝了两瓶高度郎酒。当晚,杨某酒醉驾驶车辆撞到了南宁市中兴桥南的电线杆。事故发生后,南宁市交警五大队民警和协警出警处理事故。期间吴某接到杨某电话后去到事故现场。因杨某醉酒后不愿意配合酒精测试,协警欲将杨某强行带去做酒精测试。吴某醉酒后抱着杨某不想杨某被协警带走。在此过程中杨某、吴某和协警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导致出警协警下巴组织擦伤。当晚杨某、吴某被带到五一派出所。2017年3月8日,杨某、吴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

吴某家属遂委托奎路所黄华丽律师担任吴某的辩护人。

 

【辩护心路】黄华丽律师接受吴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到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吴某。经会见,吴某因为醉酒完全不记得案发当晚的经过,这让律师的工作显得举步维艰。会见中得知当晚一起到案发现场的吴某朋友可能了解案发经过,遂多次与吴某朋友沟通了解案情。之后又得知杨某、吴某当晚与协警发生冲突的事情在广西某电视台播放,黄华丽律师通过多次观看视频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最终,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具体意见如下:

1.案发当晚吴某处于醉酒状态,无主观犯罪故意。

2.根据现有视频显示,虽然现场视频有杨某、吴某与协警发生冲突的事实,但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吴某有故意殴打协警的行为,故客观上并未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

3.出警民警和协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过错。

4、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结果】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黄华丽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吴某于2017年4月14日被释放,重获自由。

 

附:1.释放证明书

    2.吴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吴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

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吴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已于2017年3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现仍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现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委托律师,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本律师认为吴某是无罪的,其并未涉嫌犯罪。吴某的行为仅仅是醉酒后无意识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交警的工作,其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吴某醉酒后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目前吴某被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的时间已超过了其行为应受的处罚,如再继续羁押将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本律师建议贵院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尽早释放为宜,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目前所了解的本案的基本案情如下:

(一)案发当晚吴某处于醉酒状态。案发当晚吴某与另外三位朋友在五一路中兴桥附近的大排档吃饭,吴某和其中两位朋友(其中一位为杨某)一共喝了两瓶高度郎酒,吴某回忆其当晚其大概喝了八两左右,根据其平时酒量估算喝完后其已完全不省人事。吃饭没多久,吴某意识到自己喝酒后不能开车,故提前叫一起吃饭没喝酒的朋友陈某帮忙将吴某驾驶的车辆开回家。

(二)现有视频显示吴某没有故意殴打协警的行为。当晚杨某酒醉驾驶车辆撞到了南宁市中兴桥南的电线杆,事故发生后南宁市交警五大队民警和协警出警处理事故,期间吴某接到杨某电话后去到事故现场。视频显示杨某醉酒后因不愿意配合酒精测试,处理事故的协警想把杨某带走,在此过程杨某一再要求协警出示执法证,因此双方发生了争执之后协警还是坚持要把杨某带走,杨某和协警的争执越来越激烈,吴某醉酒后抱着杨某,之后杨某吴某和协警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视频显示当时杨某吴某并没有故意殴打协警的故意,而是争执过程中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引起的冲撞,之后杨某吴某被协警按压在地并报警将杨某吴某带到五一派出所。

二、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认为吴某没有犯罪,根本不应被羁押,更不应被批准逮捕。

(一)吴某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

基于上述的基本情况,吴某醉酒后看到自己的朋友杨某即将被协警带走,在与协警协商不要将杨某带走的过程中有冲撞。杨某吴某当晚已经处于醉酒的状态,在语言和态度上确实存在对出警协警的一些冲撞,之后发生了杨某吴某与协警扭打在一起的情况,但是协警受伤的原因是否就是吴某所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在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显示协警的下巴擦伤就是吴某所为的情况下,不宜认为吴某已经触犯了刑法,已经涉嫌了妨害公务罪。

(二)吴某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动机。

吴某醉酒后已经不记得当晚发生了什么事情,完全不清楚自己是因为什么事情被拘留的,吴某主观上并没有妨碍正在处理事故的协警。

(三)出警民警和协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过错。

当晚视频显示,杨某一直要求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出示相应的执法证明,但是出勤交警对此置之不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出警的民警、协警没有依法执行公务,在已明知当事人醉酒的状态下没有以缓和的态度处理事故,而是试图强行把人带走而引起了冲突。

综上,本案不存在吴某故意为了阻碍协警执行公务而对协警使用了暴力,而是双方发生了争执的情况下发生的扭打事件,且无证据显示吴某受伤协警的伤就是吴某所,吴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也不足以阻碍了协警带走杨某本辩护人认为,司法实践中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恳请贵院,综合本案的事实,秉承刚正不阿的正直精神,对本案慎思决断,对吴某作出不批捕、无罪释放的决定。

 

以上意见,供贵院参考。

                           

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华丽

2017年324


 

【主办律师简介】

黄华丽律师,资深律师、运营部部长。执业期间承办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从全局把握案件,力求把案件做到让当事人满意。截至目前承办的案件胜诉率达85%。黄华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负责、细心、诚信的执业精神和执业态度得到委托人的信任和肯定。

 

【律所简介】

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12月24日,现有工作人员17名,是一家专注刑案、只办刑案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擅长办理毒品犯罪类、经济犯罪类、职务犯罪类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业以来,共承办刑事案件700多件,其中无罪案件60多件(含无罪判决、不起诉、不批捕及撤诉),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100多件,轻判案件4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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