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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泰参战参核老军人因优抚金待遇案件起诉民政局行政不作为案件

发布时间:2016年5月23日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山东新泰参战参核老军人因优抚金待遇案件起诉民政局行政不作为案件 案起定补优抚款: 山东新泰市是一个县级市,又是拥军模范市县,这里有上百参战涉核老战士,2007年国家民政部根据规定,每月给困难退役军人发放200元优抚金,2010年老兵们仅有的200元被民政局克扣,这些老兵们反复到政府要求恢复待遇,民政局行文拒绝,老兵们无耐地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民告官诉讼,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老兵们的诉求,老兵们不得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不受理的裁定违法,虽依法撤销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民政局的作为如同浇汤止沸,在法律上还是情理道义上都极端错误。 参战涉核退役军人应当享受的优抚待遇属于国家对特定人员的特定补助 赵某等一百余名退役军人,曾经是参战参核人员,国家和民政部依据军人优抚条例将两参人员列入优抚对象范围,赵某等人经过地方民政部门的审核发放了优抚金,2010年10月份地方民政局突然通知停发这批人的待遇,赵某等人向民政局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恢复,民政局书置之不理。 参战退役军人系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等)、涉核退役军人是指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的人员,参加过核试验效应实验、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人员,退役当初被安置在相关企业工作,后因企业改制成为下岗失业人员,无力重新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成为弱势群体,近几年因身体等多方原因,退休在家。2007年中央及国务院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列入优抚对象范围,两年后停止发放,老兵们认为民政局随意停止优抚待遇的答复理由违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老兵们享受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优抚待遇符合国家民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民政局先期备案层报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核落实颁发优待证书,随后又以“不再符合补助费发放条件”为由停发优抚款,此作法明显错误。民政局取消老兵享受国家特殊待遇的“职权范围、资格条件、行政程序、认定事实、停发理由”违背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这批老兵身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申请特殊待遇时身体患病、生活困难、无工作单位。国家政策中并无“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除外条件,民政局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排除老兵待遇的作法曲解或擅自改变国家政策规定的条件,侵害了老兵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及民政部相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政府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和做好优抚工作,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优抚对象实行住房、用工、医疗、社保等方面贯彻实行优先、优惠”。由于老兵们领取的社保金标准低,家庭生活依然困难,老兵们均年过半百,无力改善基本生存状况,尽管享受了很低的生活补助,但老兵们的生活水平与地方公职人员的平均生活水平差距很大,眼下步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老兵们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障。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严格履行中央落实有关政策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解决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另从安徽、湖南(每月350元生活补助)、浙江、云南、贵州(每人每季度1200元)等地的情况获知,这些省区给予在企业退休的“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且随地方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优抚待遇,此项特殊待遇包含着党和国家对特定退役军人的一种荣誉优待,中央政策规定将优抚对象的社保与生活补助工作列为共同关注的方向及逐步改善和提高的目标,地方民政局取消老兵们每月220元特殊生活补助的作法违背中央政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六)、第五十四条(二)、(三)项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老兵们的诉讼请求。 老兵们的诉求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这批老兵均系参战、涉核退役军人,2007年中央及国务院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列入优抚对象范围,2010年7月1日无故停发了优抚待遇,这批老兵向政府提出要求恢复待遇的书面报告,答复不予支持核发优待款请求。老兵认为民政局随意停止优抚待遇的书面答复违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老兵享受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优抚待遇符合国家民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停发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并恢复这批老兵的优抚待遇。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政府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和做好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优抚对象实行住房、用工、医疗、社保等方面贯彻实行优先、优惠”。中央政策规定将优抚对象的社保与生活补助工作列为共同关注的方向及逐步改善和提高的目标,优抚待遇包含着党和国家对特定退役军人的一种荣誉优待。 弱势群体诉求民生类行政给付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院反复强调:要高度重视涉及民生的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通过公正、快捷的审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受理行政案件,进一步增强为群众解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对起诉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根据老兵们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各级法院要加大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法律地位;确保当事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确保违法的行政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受到否定性评价;确保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确保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一审法院的裁定行为表面上看有理有据,实质上是与最高院的规定唱反调,挖空心思地袒护地方行政机关,与司法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极大地伤害了当事人对司法的期望。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导致这批老兵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凡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法院必须充分践行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宗旨,让人民群众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二)规定,这批老兵提请的争议明显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法院应当依法直接立案后自己审理,或者由上一级法院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讲话指出 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优抚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提高优抚服务保障水平,全面落实优抚工作方针、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优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的工作,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具有社会性特征,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在战争环境中参加工作包括参战军人在内的老同志和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都是流血的。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应该是制订参战军人政策的基本事实依据。无论在战争年代参战还是在和平年代参战,参战军人在战争中都做出了特殊贡献或特别付出.这种贡献和付出是用生命和鲜血铸成的。参战人员或参战军人的这种特殊贡献与付出无法用钱来衡量。而且与参战军人什么时候入伍,参战时是什么兵役制度没有关系。在战争中,参战军人的生命权和参战军人的一般权利都受到了战争的严重侵犯或伤害。“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解放前入伍的是流血的,解放后入伍并参战的也是流血的。在乡的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是流血的,在职的也是流血的。 同一时期的参战军人,他们在参战时的身份,义务和权利都是相同的。参战军人的政策是对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特殊贡献的承认和肯定;是对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和伤害给予的补偿;是对参战时的身份、义务和权利的政策。与今天的劳动所得和其他收入(如退休金,其他劳动收入和福利收入)无关。同一历史时期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义务和权利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在政策上和经济上应同等看待。解放后入伍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他们或者提了干甚至当了将军,或者退伍后找到一份正式工作,没有与参战身份甚至没有与复员退伍军人身份挂钩。他们来到地方,有的是从临时工、合同工、民办教师、以工代干从零干起,在转正、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住房分配、子女就业中等,参战身份也从来没有纳入考核和量化,没有和参战身份挂钩,因此,对参战军人、参战的退役人员的政策不能和现在的身份挂钩。针对参战军人的政策应该体现义务和权力的统一;政策和法律的统一;付出和回报的统一;精神和物质的统一。无论是战争年代入伍的参战军人还是和平年代入伍的参战军人,他们用生命,用自己的血肉之躯走进生死难料的战争去尽了一个军人乃至一个公民(匹夫)应尽的义务。一般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他们是有功劳也有苦劳,有义务也有权利的。参战军人贡献的大小,与参战长短有关,与什么时候入伍,入伍时的兵役制度没有关系,与在职或是在乡没有关系。同一时段的参战军人在政策上和经济上应同等看待,并享受同等的待遇和经济待遇。党和政府应当名正言顺的承认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特殊贡献、承认军人的基本权利在战争中受到的侵犯和伤害,参照离休政策、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和对部分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给予包括在党政企事业退休的所有的参战的退役人员与参战特殊贡献相符的相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或者直接把离休政策、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和对部分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惠及每一个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统一补助标准,进行粗略量化。不要有老少边困地区和京津地区、发达地区之别。 鉴于补助政策实行时,补助对象的年龄跨度在39——60——70——80左右,按人的平均年龄70岁计算:2007年补助政策出台时年龄跨度在39——72左右之间,以一个39岁的补助对象为例平均享受31年,以每人每月100元为基点算他一生的回报是:100乘以12乘以31等于37200元。从 2010年算起年龄跨度在42——75岁左右,以一个42岁的参战的退役老兵补助对象为例他平均享受28年,以每人每月200元计算他一生的回报是(2007——2010年以前的回报略去不算)200乘以12乘以28等于67200元,新泰市的这些老兵平均年龄都在五六十岁,每人平均年优抚款两千元,按七十岁终身计算,总计不超过六七万元。“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查也。”参战军人乃兵中流血流汗者也。参战军人政策是参战军人社会价值和生命价值、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的具体体现,乃参战军人荣誉、参战军人精神之所系,而参战军人精神凝聚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因此,一个统一的完善的参战军人政策,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事关军队建设,乃军国大事,实不可不察也。 从法律的角度对涉及或针对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式做出合乎法律的答复,完善参战军人的政策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符合民族的利益.不仅是对参战军人生命和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历史的总结,是经过几代人没有解决没有争议的问题。我们相信新泰政府民政和法院作出合乎法律的解释或决定是必要的也是应当的。 新泰市老兵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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